关于异地就医药品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1)所有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就诊期间,无需设立起付线,即可享有门诊待遇。
在医疗保险结算周期之内,普通门诊无需设立起付线,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各类医药费用按照60%的比率进行报销处理,同时,每年统筹基金为每位参保人员提供的最高个人支付限额设定为人民币400元;
2)参保人只要能够保持连续缴纳社保费用长达五年之久,医保基金将对其住院治疗时的药品费用进行更高的比率(增加5个百分点)进行垫付报销,但是总计的垫付力度不得超过总百分比的10个百分点。《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