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之后,在举证期间尚未结束之前,申请人有权利提出增加或更改仲裁请求的具体内容;
然而,若在举证期间结束后再行提出增加或更改仲裁请求,那么该请求将被视为新的事项,需另行提出申请并加以审理。
对于仅涉及事实陈述方面的修正,申请人无需再次进行专门申请,而是可在正式庭审环节直接予以更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