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我要提问 提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