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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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