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查看详细>>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查看详细>>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查看详细>>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查看详细>>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查看详细>>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2 15:16:13

高压铁塔未批先建

最近回复:

你好,有纠纷吗?哪个地方

2026-06-02 14:39:18

你好 居民小区负一楼能安配电室吗

最近回复:

居民小区负一楼是否能安装配电室,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确保配电室的设置不会对居民生活造成安全隐患,比如防水、通风等条件要达标。其他方面,要考虑到配电室运行可能产生的噪音、电磁辐射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和防护,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再次,安装前应充分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最后,建议与小区物业管理方以及相关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合理的安装方案。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29 18:40:11

居民区开加工厂空气污扰民 晚上对空气也有影响 是否能够让他搬走

最近回复:

居民区开加工厂造成空气污染扰民,你是有合理理由要求其搬走的,以下为你详细分析具体依据和可行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虽然加工厂并非餐饮服务业,但对于其排放污染物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行为同样有约束作用,若加工厂排放废气等污染物影响居民区空气质量,就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定,在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加工厂若在居民区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也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加工厂在居民区进行生产活动,若排放污染物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就构成了对居民相邻权的侵害。 解决办法 沟通协商 :你可以先尝试与加工厂负责人进行沟通,向其说明其生产活动造成的空气污染对居民生活产生的不良影响,要求其采取措施解决污染问题或搬离居民区。通过友好协商,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向相关部门投诉 :如果与加工厂沟通无果,你可以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城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环保部门有权对加工厂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若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会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要求其停产搬迁。例如,环保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加工厂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其安装污染治理设备、限制生产规模或停止生产等。 提起诉讼 :如果相关部门未能有效解决问题,你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加工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在诉讼过程中,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空气污染的检测报告、居民的证言等,以证明加工厂的行为对你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2026-05-28 01:25:18

村里养猪的味儿太大,也不知道养了多少猪,可以举报吗

最近回复:

可以的。养猪异味扰民属于环境污染问题,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您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2026-05-04 20:28:52

把林栽到国有林地里了,树能归个人

最近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国有林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在国有林地上种植林木,并不能因此取得林木的所有权。如果需要在国有林地上进行种植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种植,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