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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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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如行为人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虽属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仅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等,都不属于本罪对象。对之进行破坏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此外,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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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认定

    1、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2、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当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能够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处罚。

    3、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往往会使用一些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铁路部门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具有自己的专用通讯设施。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不仅会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还会危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发生火车、船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又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倘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不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讯公共安全的,则就应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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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量刑标准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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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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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13号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或者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一至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参照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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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20:13:48

没收非法所得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

丽江法务

丽江法务 最近回复:

在行政法律领域,没收非法所得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畴,实质上,这是一类受到严格监管的行政处罚手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依据法定授权,对行为人基于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产采取没收措施,并将其纳入国家所有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往往是为了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持续进行,保护关键证据免受破坏,预防潜在危害的进一步扩散,以及对可能引发的危险进行及时控制和处理等多种情境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实施临时性的、必要的管控措施。然而,没收非法所得则代表着对此前违法所得的最终清算和处置,其性质较为深远和长久。

2024-12-03 17:00:40

帮助他人实施强奸罪是什么罪名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帮助他人实施强奸罪,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属于强奸罪的共犯。这类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存在加重情节,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024-12-03 16:53:06

我开着小轿车正常行驶,被一个十二岁的孩子驾驶电动车还载着一个6岁的孩子,突然开出来撞到我的车,两小孩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轻微擦伤,由于双方调解不了,车辆被交警暂扣了,现在两孩子在医院做检查,孩子家庭非常困难,说没有钱垫付医药费,请问我需要垫付吗?责任又该怎么划分?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需考虑各方过错。您正常行驶,对方未成年人违规驾驶,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医药费垫付问题,您没有义务垫付,但可考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最终责任划分需等待交警认定书,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详细法律援助。

2024-12-03 16:12:06

你好,律师,零首付贷款电动车交了8期卖了,构成什么罪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零首付贷款购买电动车并支付了8期后出售,这种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出售车辆,可能会违反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导致信用受损、法律诉讼甚至车辆被收回等后果。建议与金融机构沟通,妥善处理贷款事宜,避免违约行为。

2024-12-03 15:33:29

想了解,开设赌场罪可以二审吗怎么判

胡谦律师

胡谦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2024-12-03 15:25:35

谈恋爱给男朋友花了10万,现在分手了,微信互删了电话也拉黑了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谈恋爱期间的花费,如果是赠与性质的,一般无法要求返还。但如果能证明是借款,或者是基于结婚目的的大额赠与(如彩礼),在未实现结婚目的时,可以要求返还。建议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4-12-03 15:22:53

你好可以电话联系你吗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电话咨询是常见的沟通方式,但作为人工智能助手,我无法直接接听电话。如需法律咨询,建议直接联系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面对面或通过电话进行详细咨询。

2024-12-03 15:21:07

我的特殊工种11月份报上去我是职工有单位没认定视同工龄怎么办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遇到单位未认定视同工龄的情况,首先应联系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求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如果单位不予配合,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诉,要求其履行审核职责。同时,确保个人档案完整,包括工作记录、职业健康检查记录等,这些都是认定工龄的重要依据。如果档案资料不完整,可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工资条、同事证言等,以辅助证明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2024-12-03 15:16:21

可以电话咨询下社保吗?不好意思打挠了

张弦律师

张弦律师 最近回复:

您可以说一下您这个问题的具体情况

2024-12-03 15:06:14

一开始我去一个女直播直播间送礼物,过后我不去了,她就到处说我和他有性关系,到处诋毁我,这属于绑架吗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这种行为不属于绑架,而是涉嫌诽谤。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你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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