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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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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如行为人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虽属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仅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等,都不属于本罪对象。对之进行破坏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此外,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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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认定

    1、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2、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当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能够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处罚。

    3、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往往会使用一些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铁路部门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具有自己的专用通讯设施。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不仅会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还会危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发生火车、船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又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倘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不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讯公共安全的,则就应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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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量刑标准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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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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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13号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或者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一至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参照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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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2:45:33

您好,我好像符合农民工的定义,有关农民工打劳务官司有没有特殊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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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打劳务官司有特殊待遇。比如可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还可申请法律援助。遇到劳务纠纷,要先收集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可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去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去法院起诉。要及时维权,别错过时效。

2026-02-05 12:21:32

厂里工资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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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026-02-05 08:00:08

公司加班时间过长员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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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时间过长,员工有多种途径维权。公司需保证劳动者休息权,每日加班一般不超一小时,特殊原因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 维权途径如下: 1.与公司协商,向公司指出延长加班时间违法,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支付加班费。 2.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罚款。 3.收集加班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 4.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员工在维权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5 07:59:36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的工资薪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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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经济补偿工资时,要把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都算进去,不能只算部分工资。 (二)工作年限决定补偿金额,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 (三)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算,且补偿年限最多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6-02-05 07:40:14

你好,聋哑人被人叫去做工,结果老板一直托欠工资不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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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具体诉求是什么 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和证据情况

2026-02-05 07:26:07

为毛14周岁被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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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立即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违法用工单位。

2026-02-05 06:41:31

解雇员工时赔偿薪资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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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雇员工赔偿薪资标准要分合法与违法两种情况。 2.合法解雇时,如果是员工有过失被辞退,单位不用支付补偿;要是非员工过失被辞退或者是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等情况,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算。工作满一年,单位就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按一年算;工作不到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这里说的月工资,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收入都算在内。 4.如果员工的平均工资比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三倍,补偿标准就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算,而且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5.单位违法解雇员工,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员工赔偿金。

2026-02-05 06:36:22

早上好,想咨询一下,厂里裁员没有提前通知一个月,而且差十多天回家了,才通知我。在厂里干了八年,才陪两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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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收集证据,投诉到市场监督局,或者到劳动局仲裁

2026-02-05 06:23:15

实际工资和工资条不符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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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实际工资与工资条不符时,劳动者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是明智之举。这能给予用人单位解释说明的机会,以和平方式解决工资差异问题,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2)若沟通无果,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等证据能清晰反映应发工资和实际发放情况,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3)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借助行政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罚,促使其依法行事。 (4)申请劳动仲裁是法定前置程序,能通过专业仲裁机构公正处理纠纷。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劳动者维权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5:33:47

劳动经济补偿是按照什么工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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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计算基数:劳动经济补偿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为计算基数,涵盖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二)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计算方式:如果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高工资劳动者的补偿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四)低工资劳动者的计算标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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