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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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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持航空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劫持飞机进入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一点是有关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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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持航空器罪认定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与未遂

    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关键的是合理确定区分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意见:

    1.着手说。认为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无论该行为持续时间长短,无论把航空器劫持到哪里,均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罪犯已将犯罪工具带入航空器内,在准备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就被抓获,因而未能实施劫持行为的,才构成该罪的未遂。

    2.目的说。认为犯罪人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一般是要外逃,因此,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把航空器劫持到了他指定的地点,劫机外逃取得了成功,才算该罪的既遂;如果未能使航空器劫持到预定的降落地,就是该罪的未遂。

    3.离境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被劫持的航空器飞出了本国的领域以外,即飞出了国境线的,构成该罪的犯罪既遂;否则就是未遂。

    4.控制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为该罪的既遂,未能控制该航空器的,为未遂。

    我们认为控制说较为合理:首先,控制说的主张符合国际和国内立法的精神。《海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如果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采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采取任何这种行为,或是犯有或企图犯有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从犯,都是犯了作为公约的对象的犯罪。依据公约规定,国际法是将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划分为罪犯和嫌疑犯两种的。而嫌疑犯是一种犯罪性质不确定的人犯,其中包括劫持航空器的预备犯和未遂犯,也包含在航空器内构成其他犯罪的罪犯,且不论是罪犯或嫌疑犯都存在着共同犯罪形式。显然,国际公约是以犯罪分子是否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作为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而不是以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被劫持的航空器是否飞出国境线作为标准的。本条也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因此,犯罪分子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并已达到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程度,就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是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既遂;如果犯罪分子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程度,就应认定为未完成犯罪而构成本罪的未遂。其次,采用控制说为划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更能反映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特征。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不仅包括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而且包括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虽然也危及了飞行的安全,但却不完全有其非法劫持的性质。而犯罪分子一旦实施了劫持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被劫持的航空器,就对该航空器以及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或破坏,这也正是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因此,将犯罪人实际控制该航空器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挺合适的。至于着手说、目的说或离境说,作为划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罪的本质特征,因此是不可取的。

    (二)本罪与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界限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秩序的犯罪包括三类:

    一类是空中劫持罪,又称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机罪,与我国的劫持航空器罪相同。该罪是在1963年的《东京公约》规定的犯罪。

    二是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就一般意义而言,劫持本身也是一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但是鉴于空中劫持的严重性,1970年的《海牙公约》已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国际犯罪。所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实际上是除劫持航空器以外的其他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在客观上包括下列犯罪行为: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

    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行为;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具有破坏或损坏该航空器而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操作以至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

    在国际机场上实施足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暴力行为;

    传送明知虚假的、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情报的行为;

    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

    教唆、共谋或帮助上述犯罪的行为。

    三是妨害国际航空罪,即指除前两类罪以外的其他破坏国际航空秩序的犯罪行为,诸如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还尚不至危及到该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谋杀、伤害、绑架、劫持人质)的行为,严重妨害机组人员正常活动的行为等。这类犯罪,虽然不直接危及到航空器的安全,但是也直接破坏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正常秩序,因而也是一种破坏国际民用航空秩序的犯罪。

    我国的劫持航空器罪与上述第一种犯罪相同,而不包括后两类犯罪。那么出现了后两类犯罪行为后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于不是出于劫持的目的,故意或过失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航行设备,以致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应分别适用刑法第116条、117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而不宜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航空器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抢劫财物的,不论是否致人重伤、死亡,因航空交通的特殊情形,都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因此,应认定为抢劫罪,并适用刑法第26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三)本罪的管辖权问题

    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我国先后加入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东京公约》的规定主要是以所谓旗帜法为依据的,也就是说,管辖权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但《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规定的罪犯或起诉或引渡。

    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以及犯罪地何在,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均对其具有管辖权。对于劫持航空器罪,我国及其他各缔约国均可以根据国际公约规定,不论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何地,也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只要犯罪人在本国境内,就可以对其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并依照本国法律予以惩治。应当强调的是,根据三个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及我国刑法规定,凡劫持我国航空器进入他国的,我国仍对犯罪分子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有关国际或地区的司法当局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予以配合。

    所以,对于本罪的罪犯,在下列情形下,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

    (1)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

    (2)在里面发生犯罪的航空器,在我国领土上降落而嫌疑犯还在该航空器内;

    (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犯有罪行而租机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无主要营业地而有永久住所。

    我国对罪犯实施管辖权,就应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即根据本条规定定罪量刑。根据上述公约,即便不属于前述的三种情形,如果犯本罪的嫌疑犯进入我国境内,我国不予引渡时,也应行使管辖权,依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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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持航空器罪量刑标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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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持航空器罪立案标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足以危害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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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持航空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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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0:30:00

仅退款卖家同意了不违法吧,平台是否支持

最近回复:

解析:若在网络购物过程中遇到商品损毁情况,消费者享有依法寻求补偿或要求商家为其发送全新产品之权利。然而,仅通过申请退款来解决问题显然不够充分,消费者须得到卖方面对面的确认和批准后方可获得退款。同时,商家有义务将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提供给消费者,且这些信息必须准确、完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或易引发误解的宣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2024-05-07 10:07:00

转账3年没有写借条法院会支持利息吗

最近回复:

解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当事人之间就借款事宜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时,在债权人向债务方发出催款通知之后,自该通知生效之日或者宽限期限结束的第二天起,债务人便应承担相应的利息责任。关于逾期利息的处理方面,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若当事人对此已有约定,那么所约定的逾期利息不得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范围;倘若双方对本金及利息问题皆未作任何约定,则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仅仅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则应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标准来进行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024-05-07 09:24:00

高空抛烟头会有什么处罚

最近回复:

解析: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那些在建筑物或其它高空环境中随意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会附加罚款的处罚方式。其次,对于那些蓄意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品的行为,尽管尚未对公众构成严重威胁,但其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那么这种行为将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问责。如若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再者,如果是由于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从而引发了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悲剧,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来进行定罪问责。最后,对于高空抛物这一不良行为,我们应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的具体地点、抛掷物品的状况以及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全面评估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精确地判断其行为性质,正确地选择适用的罪名,并且严格地裁量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三十三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4-05-07 08:59:00

股权代持风险如何防范与应对

最近回复:

解析:股权代持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和支持,然而为了规避潜在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必要措施:首先,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必须签署一份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规定由谁来担任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则负责出资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其次,实际出资人务必妥善保存其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值得一提的是,在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有权依据该股东名册主张并行使其应有的股东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05-07 07:49:00

被骗装了净水器可以退掉嘛

最近回复: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制定之法规,消费者享有充分的权利进行退换货。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未能达到其质量标准,消费者即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协议,选择退货并向经营者提出更换、修理等相应的违约责任主张;或在接收商品后的第七日开始行使退货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024-05-07 07:23:00

被高空坠物砸伤,怎么要求赔偿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高空坠物所致受伤的理赔事宜,我们首先需对其进行科学且准确的责任判定。在所有人或管理者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坍塌形成乃是由设计或施工方面的缺陷所导致时,他们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之后,享有权利向前述的设计者或施工方进行追偿。如若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以此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024-05-07 07:06:00

在己盖公章的空白纸上打印合同是否违法

最近回复:

解析: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理当被视作是一种代理权委托书。代理权委托书是用来证明代理方及其所拥有的代理权限的正式书面文件。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客观共同行为,使得善意的第三方可以根据一般的认知和理解来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着代理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4-05-07 06:54:00

持股平台的经营范围是怎样的

最近回复:

解析: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致力于开展企业工商代理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企划、企业管理咨询以及财务税务咨询建议,提供丰富多样的投资咨询及财务税务代理服务,负责客户资产的托管运营工作,同时还涉猎商务资讯收集与分析、商标注册、教育咨询、翻译等多个领域。此外,公司在国内外商业贸易、物资供销方面亦拥有成熟的运营体系,并具备广泛的进出口业务拓展能力。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024-05-07 06:45:00

货车疲劳驾驶记录保持多长时间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疲劳驾驶纪录通常存储于个人所配备的行车记录仪内置存储器当中,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定清零时间。此外,您也可以通过将设备与计算机相连接,进而方便地实现相关记录的手动删减操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驾驶机动车辆时不得出现以下任意行为:首先,应确保车门及车厢处于紧闭状态后方能启动行驶;其次,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内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或放置任何可能影响驾驶者视线的物品;再次,严禁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通话、观看电视节目等可能对行车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第四,在下陡坡路段时,切勿熄火或采用空档滑行方式;第五,不得向道路上随意抛洒物品;第六,驾驶摩托车时,双手必须始终握持车把,严禁将其离开或在车把上悬挂其他物品;第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个小时且未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情况下,同样属于违法行为;最后,在法律规定禁止鸣笛的区域或路段,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鸣笛。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024-05-07 06:34:00

工厂没收充电器合法吗

最近回复:

解析:针对该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部分手机制造商并未为购买者随附相应的充电器,实际上在法律层面上,我们的相关法律条款并未能清晰界定手机厂商需免费提供何种配件。若制造商已经明确告知用户其所售商品并不包括某类配件,而且从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实际用电情况来看,确实存在大量的闲置充电器,基于这一现实因素考虑,现行的国家法律条款尚无法准确判断此举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您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咨询以获取更详细的解答和指导。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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