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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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持航空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劫持飞机进入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一点是有关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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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持航空器罪认定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与未遂

    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关键的是合理确定区分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意见:

    1.着手说。认为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无论该行为持续时间长短,无论把航空器劫持到哪里,均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罪犯已将犯罪工具带入航空器内,在准备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就被抓获,因而未能实施劫持行为的,才构成该罪的未遂。

    2.目的说。认为犯罪人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一般是要外逃,因此,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把航空器劫持到了他指定的地点,劫机外逃取得了成功,才算该罪的既遂;如果未能使航空器劫持到预定的降落地,就是该罪的未遂。

    3.离境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被劫持的航空器飞出了本国的领域以外,即飞出了国境线的,构成该罪的犯罪既遂;否则就是未遂。

    4.控制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为该罪的既遂,未能控制该航空器的,为未遂。

    我们认为控制说较为合理:首先,控制说的主张符合国际和国内立法的精神。《海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如果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采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采取任何这种行为,或是犯有或企图犯有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从犯,都是犯了作为公约的对象的犯罪。依据公约规定,国际法是将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划分为罪犯和嫌疑犯两种的。而嫌疑犯是一种犯罪性质不确定的人犯,其中包括劫持航空器的预备犯和未遂犯,也包含在航空器内构成其他犯罪的罪犯,且不论是罪犯或嫌疑犯都存在着共同犯罪形式。显然,国际公约是以犯罪分子是否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作为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而不是以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被劫持的航空器是否飞出国境线作为标准的。本条也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因此,犯罪分子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并已达到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程度,就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是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既遂;如果犯罪分子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程度,就应认定为未完成犯罪而构成本罪的未遂。其次,采用控制说为划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更能反映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特征。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不仅包括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而且包括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虽然也危及了飞行的安全,但却不完全有其非法劫持的性质。而犯罪分子一旦实施了劫持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被劫持的航空器,就对该航空器以及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或破坏,这也正是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因此,将犯罪人实际控制该航空器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挺合适的。至于着手说、目的说或离境说,作为划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罪的本质特征,因此是不可取的。

    (二)本罪与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界限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秩序的犯罪包括三类:

    一类是空中劫持罪,又称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机罪,与我国的劫持航空器罪相同。该罪是在1963年的《东京公约》规定的犯罪。

    二是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就一般意义而言,劫持本身也是一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但是鉴于空中劫持的严重性,1970年的《海牙公约》已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国际犯罪。所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实际上是除劫持航空器以外的其他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在客观上包括下列犯罪行为: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

    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行为;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具有破坏或损坏该航空器而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操作以至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

    在国际机场上实施足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暴力行为;

    传送明知虚假的、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情报的行为;

    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

    教唆、共谋或帮助上述犯罪的行为。

    三是妨害国际航空罪,即指除前两类罪以外的其他破坏国际航空秩序的犯罪行为,诸如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还尚不至危及到该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谋杀、伤害、绑架、劫持人质)的行为,严重妨害机组人员正常活动的行为等。这类犯罪,虽然不直接危及到航空器的安全,但是也直接破坏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正常秩序,因而也是一种破坏国际民用航空秩序的犯罪。

    我国的劫持航空器罪与上述第一种犯罪相同,而不包括后两类犯罪。那么出现了后两类犯罪行为后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于不是出于劫持的目的,故意或过失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航行设备,以致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应分别适用刑法第116条、117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而不宜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航空器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抢劫财物的,不论是否致人重伤、死亡,因航空交通的特殊情形,都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因此,应认定为抢劫罪,并适用刑法第26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三)本罪的管辖权问题

    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我国先后加入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东京公约》的规定主要是以所谓旗帜法为依据的,也就是说,管辖权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但《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规定的罪犯或起诉或引渡。

    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以及犯罪地何在,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均对其具有管辖权。对于劫持航空器罪,我国及其他各缔约国均可以根据国际公约规定,不论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何地,也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只要犯罪人在本国境内,就可以对其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并依照本国法律予以惩治。应当强调的是,根据三个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及我国刑法规定,凡劫持我国航空器进入他国的,我国仍对犯罪分子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有关国际或地区的司法当局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予以配合。

    所以,对于本罪的罪犯,在下列情形下,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

    (1)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

    (2)在里面发生犯罪的航空器,在我国领土上降落而嫌疑犯还在该航空器内;

    (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犯有罪行而租机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无主要营业地而有永久住所。

    我国对罪犯实施管辖权,就应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即根据本条规定定罪量刑。根据上述公约,即便不属于前述的三种情形,如果犯本罪的嫌疑犯进入我国境内,我国不予引渡时,也应行使管辖权,依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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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持航空器罪量刑标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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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持航空器罪立案标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足以危害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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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持航空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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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5:05:56

公司有欠款法人要承担何种责任

最近回复:

公司欠款时,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通常法定代表人个人无需担责,但存在特殊情况。 1.若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解决措施是及时补足出资,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2.若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滥用权利。 3.若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提供担保前应充分评估风险,谨慎决策。

2026-02-05 01:33:59

个体户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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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债务处理有明确规则。个人经营的,经营者对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需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用其全部个人财产偿债。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涵盖家庭成员投入经营的财产、共有财产中用于经营的部分及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部分等。若难以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按家庭经营处理,用家庭财产偿债。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明确经营性质,做好相关记录,如资金来源、参与人员等,以备不时之需。 2.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要注意收集个体户经营性质的证据,以便准确要求偿债主体。 3.当对经营性质存在争议时,可通过提供资金来源、经营参与情况、收益分配等证据来证明,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4 20:11:23

物业公司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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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案情建议电话咨询

2026-02-04 19:16:30

我有一笔投资款存在朋友名下,想收回该咋办

最近回复:

如果你的投资款存在朋友名下,现在想收回,可以参考以下步骤和方法来解决: 收集和固定证据 沟通记录 :查看你与朋友之间就这笔投资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记录中如果包含你向朋友表达投资的意愿、转账金额、款项性质是由你出资让朋友代持等内容,都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里你明确提到“这[X]万元是我让你帮忙放在[项目名称]里投资的钱”,朋友回复“好的,我会留意”,这样的对话就可以证明款项的性质和代持关系。 转账凭证 :找到当初将投资款转给朋友的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记录等。转账凭证可以清晰地显示资金的流向和金额,是证明你实际出资的关键证据。 投资相关文件 :如果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文件等,上面能体现出虽然名义上是朋友投资,但实际出资人是你,那么这些文件也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与朋友协商解决 友好沟通 :在收集好证据后,你可以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与朋友进行友好的沟通,向朋友说明你现在需要收回投资款的原因,如自己有其他资金需求等,要求朋友配合将款项返还给你。在沟通时,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以防后续出现纠纷。 明确款项归属和返还方式 :在协商过程中,要明确这笔投资款的实际归属是你,并与朋友协商确定返还的具体方式(如一次性返还还是分期返还)、时间节点等内容,并形成书面的协议或记录,双方签字确认,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如果协商不成,考虑法律途径 发送催款函 :可以委托律师向朋友发送催款函。催款函是一种正式的书面通知,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它会明确告知朋友你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求和期限,并且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提起诉讼 :如果催款函发出后,朋友仍然拒绝返还投资款,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你需要向法院提交之前收集的证据,以证明你是投资款的实际出资人,有权收回该款项。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法院判决你胜诉,而朋友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情绪化的行为,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6-02-04 08:53:54

债务被转让给一个装饰公司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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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给装饰公司是否合法,关键看有无债权人同意。根据法律,债务人转让债务需债权人同意,若债权人同意,转让通常合法;若未获同意,转让无效。要保障转让合法,债务人应和债权人沟通,获书面同意。转让时,应明确债务范围、金额、还款方式等,签书面协议,规避风险。

2026-02-04 08:44:11

担保期到了,不续保会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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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到了不续保一般没影响。担保期内担保人要担责,期满后,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要是债权人要求继续担保但不续保,对债权人来说债权少了担保保障;对担保人而言,不用再因该担保事项担责。若债权人后续要求担责,可表明担保期已过拒绝。

2026-02-03 23:28:12

我给对方转了5000元要合伙做生意结果他把钱拿上就没干这个事

最近回复:

对方收款后未开展合伙事务,你可先催告 / 发律师函要求返款,无果则以合伙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起诉追讨;若对方虚构项目、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报案追究诈骗责任,核心是先固定证据,按 “民事追责优先、刑事兜底” 处理。还有不懂的,需要解答的。请联系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026-02-03 17:14:53

公司用了个人贷款应该怎样处理

最近回复:

公司使用个人贷款,需按不同情形处理。若有明确借款协议,公司应按约定还款,违约时个人可先协商、发催款函,仍不还则可诉讼追讨。若无协议但有证据证明公司使用贷款,可先协商补签协议明确还款责任,协商不成收集证据起诉。若公司擅自使用贷款,构成不当得利,个人可要求返还本息,造成损失还可主张赔偿。 1.有协议情况:公司需严格履行协议,个人面对违约可依协商、催款函、诉讼等步骤处理。 2.无协议有证据情况:先尝试协商补签协议,协商无果则用证据起诉维权。 3.擅自使用情况:个人可要求返还本息及主张损失赔偿。

2026-02-03 12:34:53

公司没能力偿债能执行法人财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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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不能直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偿债。这是公司制度中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的体现,保障了股东投资风险的可控性和公司运营的稳定性。 2.特殊情形下可执行法定代表人财产。一是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防止法定代表人利用职权损害债权人权益。二是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应承担担保责任,可执行其财产。 3.解决措施与建议:债权人遇到债务问题,先明确公司性质和股东责任范围,确定是否存在特殊情形。若有,收集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或提供担保的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3 01:15:23

判决后公司没钱还怎么办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是关键,法院可对公司名下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及拍卖,以此保障债权实现。 (2)若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转移行为,使财产恢复原状用于偿债。 (3)当公司股东有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扩大偿债主体。 (4)若公司资不抵债达到破产条件,申请破产清算可使债权在公司剩余财产中按比例受偿。同时,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并提供财产线索,能提高执行效率。 提醒: 申请强制执行和破产清算等程序有法定要求和时间限制,要及时操作。不同公司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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