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查看详细>>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自由。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知道,是指行为人明明白白的清楚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导致一个确定无疑的结果所具有的肯定的心理态度;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本人的认知能力或按照常人的理解或者社会普通的认识水平来判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结果所持的一种当然或肯定的心理态度;所谓恐怖主义,是指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手段,企求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行为。

    查看详细>>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认定

    关于认定本罪的规定:

    1.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

    2.报纸一百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张)以上的;

    3.文稿、图片一百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十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

    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

    5.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多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未经处理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审查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

    2.在执法人员检査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3.采用伪装、隐匿、暗语、手势、代号等隐蔽方式制作、散发、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4.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5.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

    查看详细>>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查看详细>>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1.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

    2.报纸一百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张)以上的;

    3.文稿、图片一百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二十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

    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

    5.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道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多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未经处理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审查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

    2.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査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3.采用伪装、隐匿、暗语、手势、代号等隐蔽方式制作、散发、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4.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5.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

    查看详细>>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七项  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1.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

    2.报纸一百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张)以上的;

    3.文稿、图片一百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十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

    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

    5.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多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未经处理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审查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

    2.在执法人员检査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3.采用伪装、隐匿、暗语、手势、代号等隐蔽方式制作、散发、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4.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5.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1-04 22:12:23

起诉肇事车主的流程需要多久完成

律图天津

律图天津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起诉肇事车主若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该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流程相对简便快速。(2)若适用普通程序,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则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3)若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法院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提醒:起诉肇事车主的流程时间因程序不同差异较大,建议根据自身案件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和流程细节。

2026-01-04 07:05:14

著作权的特殊主体有哪些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一)合作作品:共同作者要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可签订协议约定著作权行使方式,避免后续纠纷。(二)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注意单位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作者要清楚保留署名权,单位做好著作权管理。(三)委托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著作权归属,无约定时受托人要合法行使著作权。(四)演绎作品:作者在创作时尊重原作品权利,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五)汇编作品:汇编人确保汇编内容合法,对汇编成果合理使用。(六)视听作品:制作者和相关作者签订合同明确报酬等事项,保障各方权益。(七)匿名作品:原件所有人合法行使除署名权外的权利,发现作者身份及时移交权利。(八)遗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继承财产权,保护好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026-01-02 20:37:12

刑事案件中主犯从犯怎么量刑

律图常德

律图常德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主犯的量刑依据需区分两类情形。组织或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接受处罚。(2)从犯的量刑适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法院会综合考量其参与犯罪的程度、所起作用大小、造成的犯罪后果等因素确定具体刑罚。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负责望风的人员通常被认定为从犯,量刑会比直接实施盗窃的主犯轻。(3)法院量刑时会结合具体案情与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量刑均需匹配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提醒: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需结合行为细节判断,若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自身责任及量刑可能。

2026-01-01 23:37:17

开设赌场主犯在逃从犯该咋处理

四川法务

四川法务 最近回复:

(一)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从犯应如实供述自己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包括承担的职责、参与的环节、获利情况等,提供所知的案件线索,协助查明事实。(二)积极退赃退赔。若从犯在犯罪中获得非法利益,应主动将所得退还,减少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这有助于在量刑时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理。(三)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从犯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这是法定的从宽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1-01 22:30:08

刑事处罚时主刑和附加刑如何区分

律图山南

律图山南 最近回复:

1.刑事处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在适用方式、种类和地位上存在明显区分。在适用方式上,主刑只能独立使用,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种主刑;附加刑使用更灵活,既可以独立适用,也能附加于主刑,同一犯罪还能同时适用多种附加刑。种类方面,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含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外国犯罪人还可适用驱逐出境。地位上,主刑是主要刑罚方法,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2.对于司法人员,在量刑时要准确把握主刑和附加刑的特点和适用规则,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刑罚,确保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普通民众,要加强法律学习,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026-01-01 03:27:19

雇主对车祸死亡临时工需承担责任么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 最近回复:

结论:雇主对车祸死亡临时工是否担责,需根据临时工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及具体情形判断。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由劳务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若临时工是在执行雇主安排的工作任务中遭遇车祸死亡,雇主一般需承担责任。若车祸由第三人造成,临时工家属可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也可要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若临时工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车祸死亡,雇主通常不承担责任。实际情况中责任认定可能涉及细节区分,若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责任划分及合法维权路径。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