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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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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从“明知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规定来看,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由于要认定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要求履行作为的义务为前提,而担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采取措施或者及时报告义务的不能是一般公民,因此,只有具有某种特定身份且担负着该种义务的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在使用有危险的教育设施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也可能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险,因轻信能够避免而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从事教育教学、学习活动的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其他教育设施有不安全因素,随时有可能发生危险,而不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消除隐患而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即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具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可能性,而不管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大还是小,就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或者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消除事故发生隐患的措施或者及时报告,由此而发生了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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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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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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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 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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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 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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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3:54:07

我们想协商解决赔偿,厂里问我们要多少,我们说15万,然后厂里说生意难做能不能在协商,家里人说可以。但是我觉得15已经很低了,但是家里又同意再次协商,怎么办?

最近回复:

你好,问题不全面,你说协商解决赔偿,要说清楚是哪一方面的赔偿才好分析的,所有的事情,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我是专业做劳动的律师,网站上传了许多亲自经手的成功案例,都是劳动工伤的案例,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更加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如需要委托,成功后收费。

2026-06-04 13:31:59

厂里上班搬东西腰闪了算不算工伤?,想了解:我应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最近回复:

报请有个关键前提:必须能证明腰伤是由这次“搬东西”的突发动作直接引起的,而非自身腰椎疾病累积导致。如果诊断书主要写的是“腰椎间盘突出”等退行性病变,而非“急性腰扭伤”,认定时可能会有争议单位

2026-06-04 08:18:34

想了解,员工下班途中出车祸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最近回复:

收集劳动合同和工资单,先书面协商留凭证。协商不成去劳动仲裁免费但时效仅一年。仲裁不服15日内去法院。违法解除赔双倍。拖欠工资打12333。病假需医院证明医疗期3-24个月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80%。

2026-06-04 06:30:41

上班路上骑电瓶车撞人算不算工伤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有严格条件,在上下班途中需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可能认定为工伤。 (2)上班路上骑电瓶车撞人,多数情况下自己会被判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这就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关键条件,所以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 (3)若骑电瓶车时是被其他车辆或行人碰撞,并且经交警认定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才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提醒: 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责任认定很关键。若对事故责任和工伤认定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4:59:43

没有做工伤认定能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想了解没做工伤认定可以申请仲裁吗

最近回复:

你好,仅索要工伤待遇不能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索要拖欠薪资可直接仲裁,先做工伤认定才能主张工伤赔偿。

2026-06-04 04:47:23

工伤认定未通过,做伤残鉴定能否获补偿

最近回复:

工伤认定未通过,做伤残鉴定后通常不能按工伤获得补偿。因为工伤认定是获取工伤补偿的必要前提,只有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才能作为补偿依据。若工伤认定不通过,工伤保险赔付机制无法启动。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伤害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可进行司法鉴定,向侵权人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2.若是在单位遭遇非工伤意外,查看单位是否有相关人道主义救助。 3.了解单位是否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尝试通过商业保险途径获得一定补偿。

2026-06-04 04:35:21

两辆电瓶车相撞的情况算不算工伤

最近回复:

(一)上下班途中电瓶车相撞,需确定事故责任,若本人非主要责任,可准备好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被电瓶车撞,要收集好能证明工作任务的相关证据,如工作安排记录等,然后申请工伤认定。 (三)外出办公骑电瓶车与其他电瓶车相撞,保留好外出办公的任务指令、行程记录等,以便认定工伤。 (四)工作期间私自离岗办私事发生事故,通常不能认定工伤,应注意工作时间遵守规定,避免类似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6-06-04 02:13:29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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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需按流程进行,先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若未申请,工伤职工等可在一定期限内直接申请,之后提交相关材料,经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后作出认定决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重视工伤认定申请,在规定的30日内及时提出申请,避免逾期导致职工权益受损。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要了解自身权利,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在1年内积极主动申请。 -准备申请材料时要确保齐全准确,按要求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避免因材料不完整影响受理进度。

2026-06-04 01:50:50

申请认定工伤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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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工伤,要准备这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社保行政部门官网下载,要如实填写。 2.劳动关系证明,像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工作证,证明和单位有劳动关系。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书,确定受伤或患病情况。 若职工死亡,交死亡证明;工作中因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交公安证明;因工外出受伤或下落不明,交公安或相关部门证明。

2026-06-03 23:01:09

交通事故担半责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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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交通事故中担半责,同时满足“上下班途中”条件可认定为工伤,若为工作外私人行程则不能认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担半责不属于本人主要责任,所以若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路线上发生担半责的交通事故,就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例如按正常下班时间、走日常必经路线回家途中发生此类事故可认定工伤。然而,如果是在工作以外的私人行程中发生担半责的事故,就不符合“上下班途中”这一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能认定工伤,或者对工伤认定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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