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概念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查看详细>>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惩治此种犯罪是为了保护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枪支、弹药是指足以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其子弹,包括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特种防暴枪以及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子弹,催泪弹等。所谓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跑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中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破索、起爆药、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爆炸装置即为实施爆炸而将炸药和引火器具组装在一些的物体以及各种军用爆炸物品如手雷、地雷、炸弹等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柴油、酒精、黄磷、煤气、轻气丙酮、橡胶水、赛璐璐、液化石油、各类胶片等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钻、钚等能通过原子核裂变放出射线致人伤害作用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砒霜、氰化钾、氰化纳、敌百虫、敌百畏、甲胺磷、磷化铝、磷化锌、五氯酚、二氯丙烷等能致人身、牲畜产生中毒伤亡的物品;腐蚀性物品,是指硝酸、硫酸、盐酸等能严重侵蚀、毁坏人身、财产的物品。

    所谓携带,是指随身佩带、夹带或手中握持。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携带,即依法不能携带上述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仍决意携带。如果属于合法携带,如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执行公务带枪进人公共场所,或从事运输危险物品的人员依法办理有关的托运手续携带进站上车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携带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虽然携带了上述物品但没有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街道、商店、公园、广场、码头、车站、机场、学校、礼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动物园等。所谓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列车、轮船、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而非法携带。至于其犯罪目的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而携带;有的是为了带回家使用,等等。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携带,由于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查看详细>>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为他人利用,确实不知情而非法携带的,就不应构成犯罪。二是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大小等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物品数量很小,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能马上、主动交出的,也可不予追究处罚。

    二、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主体亦没有任何限制。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过失行为而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

    (2)犯罪的地点不同。本罪要求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失火罪、过失爆炸罪没有地点上的限制。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故意,是故意犯罪;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在主观方面表为过失,是过失犯罪。

    (4)对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本罪是危险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情节严重即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要求必须出现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品进人公共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并发生失火、爆炸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即以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论处。

    三、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表现为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弹药,比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要窄得多。

    (3)既遂形态不同。本罪是危险犯,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持有、私镀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既遂。

    四、本罪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界限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毋行、示威的行为。两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有相似之处,但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后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范围较前者要窄。

    (3)犯罪的地点不同。前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后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地点。

    (4)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5)既遂形态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既遂;后者是行为犯,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

    查看详细>>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查看详细>>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查看详细>>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 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 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 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 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5-30 19:17:27

伤者不愿意出院怎么办,怎么涛条件

最近回复:

可以报警,然后告诉他扩大的损失你不承担。

2026-05-22 16:32:58

抢救不及时可以告吗

最近回复:

属于医疗过错是可以要求的。

2026-05-20 21:28:49

璧山县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想了解璧山县医保有哪些特殊报销政策?

最近回复:

璧山县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个层次。根据重庆市统一的医保政策,璧山区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在各级医疗机构有所不同: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约80%-90%,二级医疗机构约60%-70%,三级医疗机构约40%-50%。特殊报销政策方面,门诊特殊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重大疾病患者可申请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按比例分段报销。建议咨询璧山区医保局或登录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查询最新政策细则,具体报销标准以当年公布的医保政策文件为准。

2026-05-17 19:37:03

你好我医保交金华市的,在杭州看病,要不要办转院证明,报销比例会有区别吗?,想了解杭州看病和金华本地报销比例一样吗?

最近回复:

有转院证明更好,异地就医报销比例和本地就医的比例肯定不一样,具体多少根据个人和各地的情况而定。

2026-05-15 20:37:05

拔牙拔伤了可以追究医院责任吗

最近回复:

拔牙时被拔伤,若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如操作不当、未尽到告知义务等),且过错与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可追究医院责任。需保留诊疗记录、损伤证据,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确认过错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主张赔偿。

2026-05-15 02:03:24

在某医院种植牙齿被宣传暗示是德国的。随后多次询问得到回答是德国的。后签订合同完成手术后发现种植体注册是国械准字 并且生产商是合肥,上门询问官方人员一直说这是德国的商标授权国内生产商生产。这是否可维权?

最近回复:

您好,种植体注册为国械准字说明是国内合法生产的医疗器械。如果医院宣传为德国进口但实际为国内生产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德国商标授权国内生产如属实属合法授权模式。关键在术前是否明确承诺德国原装进口。可向卫健委和市场监管局投诉。

2026-05-14 20:20:19

三年前去肾病科看医生说没事很正常,三年后消化科住院查出慢性肾炎,当时他没有开检查就看中药,我吃了一次,一个月后出现血尿,他是否构成漏诊,我去问他他说这个病很隐蔽,你没和我说水肿血尿,不然我肯定给你查,我都是不知道。

最近回复: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三年前肾病科医生未能通过必要的检查发现你的慢性肾炎,而你后来出现了血尿等症状,可能存在漏诊的情况。漏诊是指医生因疏忽未能诊断出患者已有的疾病。你可以要求医院提供当时的诊疗记录,查看是否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过程。如果确实存在漏诊,可以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的解决请求,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