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概念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实施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查看详细>>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要件

    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查看详细>>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查看详细>>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查看详细>>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查看详细>>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所办、经菅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4-11-28 04:17:16

分公司的债务谁承担责任和义务

律图酉阳县

律图酉阳县 最近回复:

其实当咱们公司下面的分公司欠了钱时,通常首先是用自己的钱来还掉这些债如果不够的话,剩下的就得由我们这家大公司来帮忙处理了!道理很简单就是因为这个分公司并没有像大公司那样独立的法律身份,所以出了什么事的话,还是要靠我们这个总公司来扛着。但是也不是说分公司就可以随便乱花钱了他们也是要有一些自己的固定资产的如果他们有钱的话,那就先用自己的钱来还债。

2024-11-27 15:23:14

再婚后对对方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

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情况我电话和你沟通

2024-11-27 14:38:45

我作为户主,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张滢钰律师

张滢钰律师 最近回复:

可以,具体情况详细沟通给您建议,得调取证据

2024-11-27 13:54:12

你好,父母欠的钱,在对方威胁情况下叫女儿在欠条后面签了代还,女儿有义务还这个钱吗?

高源律师

高源律师 最近回复:

如果签字女儿又是属于成年人的话,属于是债务的加入,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2024-11-27 13:37:16

主次责任下,我的伤残赔偿会如何计算?

王奎律师

王奎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情况电话沟通吧

2024-11-27 13:33:27

我撞了别人。医生开了建义休三天。误工费怎么陪

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遇到什么问题能具体说一下

2024-11-27 13:17:27

想了解,已经和车主协商解决了。交警队还扣留我的车

许善明律师

许善明律师 最近回复:

协商解决了,还有一个行政处罚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