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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概念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实施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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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要件

    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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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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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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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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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所办、经菅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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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1:02:49

派出所突然打电话去签字是什么意思

最近回复:

你好,派出所突然打电话让你去签字可能是需要你配合调查询问一些情况

2026-06-04 02:15:29

回避行政处罚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最近回复:

您好,方便电话沟通吗

2026-06-03 20:47:26

行政处罚六天即不予处罚,对各种方面有影响没,对地区落户有影响没?

最近回复:

行政处罚六天即不予处罚这种情况通常不会对个人在其他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影响到地区落户。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意味着没有实际的处罚结果,不会留下不良记录。在落户方面,一般主要考察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等,这种不予处罚的情况通常不会被纳入考量范围。不过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关注当地具体规定。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2 11:11:24

店铺没生意,又遭罚款!关门不做了,可以不交吗?

最近回复: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罚款属于行政责任,即使店铺关门,也不能免除罚款责任。不履行罚款义务可能会面临法律的进一步追责,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的加处、信用记录的不良影响等。建议您积极与执法机关沟通,看是否有减免或分期缴纳的可能。同时,也可以考虑法律途径寻求帮助,比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1 21:46:01

市场监督管理局飞检工作人员未穿制式服装只亮证闯入药店二楼居住生活区,查获了部分回流药,药店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最近回复:

回流药属非法渠道购药,依《药品管理法》将没收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20倍罚款(不足5万按5万计),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执法人员未穿制服属程序瑕疵,可在复议或诉讼中提出。

2026-06-01 17:38:47

在校大学生被拘留,派出所执法过当

最近回复:

在校大学生被拘留如认为派出所执法过当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向该派出所的上级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投诉要求调查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向检察院申请对拘留措施进行法律监督。如果拘留措施违法可申请国家赔偿。可收集拘留通知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咨询律师评估执法是否存在过当情节。如果是因合法拘留但执法手段过当如使用不必要暴力可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追究相关民警责任。大学生身份不影响维权权利建议校方和家属共同协助处理维权事宜。

2026-05-31 16:30:33

你好侓师,这个街道办事处因为消防安全清理本人业主地下储藏室带钥匙门的东西不但没有电话告知并且直接给变卖了请问可以起诉吗?

最近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您的私人财产,侵犯了您的财产权,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31 15:04:53

行政拘留记录可以消除吗

最近回复: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信息是不可以随意消除的。行政拘留记录会保存在公安机关的档案中,一般不会对个人的日常生活产生直接影响,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求职、出国等,可能会被查询到。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31 14:36:58

行政拘留记录可以消除吗

最近回复:

不可以消除,但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查询。

2026-05-29 21:50:13

行政拘留的人能不能考教师编,想了解:行政拘留对考教师编有影响吗?

最近回复: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教师编制考试资格。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教师编制考试主要考察的是应聘者的教育教学能力、道德品质和相关资质等。但如果行政拘留记录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会影响个人的诚信记录和道德评价,从而间接影响到教师编制考试的录用结果。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教育部门的具体规定。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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