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概念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实施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查看详细>>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要件

    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查看详细>>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查看详细>>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查看详细>>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查看详细>>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所办、经菅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4-04-19 09:16:06

电动车撞了人,交警划分责任行人主责,他需不需要赔付电动车的维修费

何亚洲律师

何亚洲律师 最近回复:

是主要责任了,肯定要赔偿的

2024-04-19 08:27:59

买二手房前房主欠物业费应该谁付,房子过完户了

陈卓律师

陈卓律师 最近回复:

追缴以前的房主,付给物业公司

2024-04-19 06:37:30

家装合同纠纷,工程逾期,主材产品来路不明

徐雳律师

徐雳律师 最近回复:

家装合同纠纷,工程逾期,主材产品来路不明 可以起诉纠纷解决

2024-04-19 05:30:27

淫秽主播 金额5000元

莫川川律师

莫川川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由于涉及隐私较多,具体情况建议你来律所面谈或加个联系方式。

2024-04-19 05:15:33

我们预约了一个酒店然后她上面写着预约完不可以退但是我们那时候没有看见然后家里有特殊情况不能去了酒店有义务退款吗

王新文律师

王新文律师 最近回复:

可以,预约平台提供的是格式合同,限制您权利的条款应当无效,建议您向平台客服投诉,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2024-04-18 13:38:47

婚内20年,男方只给我转了五万块钱。小孩是我一个人抚养长大的。现在我儿子,起诉自己的父亲,主要18岁前的抚养费,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最近回复:

既然是婚内,财产本就是共同财产,谁出去抚养孩子都是共同财产,法院不会支持你

2024-04-18 05:03:14

交通事故司机是估用可机,给他人造成重大伤残,并且是主要责任车主不赔可以另行起诉肇事司机吗?

闫国田律师

闫国田律师 最近回复:

如果就同一事情已经起诉车主,不能再另外起诉司机。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