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什么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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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二)客观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除了国家指定的科研、教学、生产单位依法研制上述物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这些物质的行为。既保护合法研制的正常进行,又要严加管理,以防止恐怖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和利用这类物质用于从事恐怖犯罪活动,这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掌握的一项基本原则。“非法买卖”是指除了国家指定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为了科研、生产、防疫等工作的需要而购进或卖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这类物质的行为。由于这类物质的研制和生产是需要一定的科学方法和设备的,是一般单位和个人无法轻易做到的。

    (三)主体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买卖、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主体是依照国家规定不具备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上述物质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四)主观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非法买卖、运输,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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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

    虽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应当指出的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主体是依照国家规定不具备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上述物质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看其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这是考虑到有的毒害性物质涉及范围很广,如日常生活中民间使用相当广泛的灭鼠药等。实践中,未经批准少量制造用以灭鼠虽属非法,但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以犯罪处理。考虑到有的毒害性物质范围很广,如日常生活中民间使用相当广泛的老鼠药等。不具备制造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少量制造用以灭鼠虽属非法,但也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一定要定罪处罚。可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区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等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主体是依照国家规定不具备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上述物质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是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资格的人或单位,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犯罪。如医疗、科研教学和生产厂家,如果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而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与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界限

    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两者在客观行为方式及行为对象上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管理制度;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对外贸易管制。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行为,其中的买卖、运输、邮寄必须是在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上述物品;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出国(边)境的行为。为走私而违反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逃避海关监管或边防检查,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进出国(边)境的,则构成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

    (3)主观故意不同。如果明知是走私进口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购买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进行走私出口而卖给走私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在内海、领海收购、贩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没有合法证明的,则不构成本罪,应以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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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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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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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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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2-05 05:16:17

环境污染拿到2亿赔偿要怎么做

最近回复:

1.收集证据:要拿到污染现场照片、视频和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明污染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比如企业违规排放致农田受损,要有农田现状和企业超标排放证据。 2.协商与投诉:先和污染责任方谈赔偿,谈不拢就向环保等部门投诉,让他们调解。 3.提起诉讼:调解不成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提交充分证据,申请专业机构评估损失。污染构成犯罪,可追究刑责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

2026-02-05 03:22:10

环境侵权恢复费用在责任中怎么算

最近回复:

1.环境侵权恢复费用计算方式多。成本法是按将受损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所有花费算,含人力、物力等直接成本和监测等间接成本。 2.有类似修复案例时,可参考其费用标准;也可用恢复费用法,按预期恢复费用评估。还能结合环境价值评估法,考虑生态、景观价值确定费用。 3.侵权责任人要承担修复费,不履行可由他人代修,费用仍由其出。法院会结合多因素和专业鉴定判定费用。

2026-02-05 01:53:41

环境污染造成精神损害应赔偿多少

最近回复:

1.环境污染致精神损害赔偿无统一标准,法院综合多因素判定。 2.侵权情节有影响,故意侵权比过失侵权赔得多。 3.后果越严重赔偿越高,像造成长期精神障碍的情况。 4.侵权人经济能力强,赔偿数额可能更高。 5.受诉法院当地生活水平高,赔偿也可能多。 6.要证明精神损害和污染有因果关系,可收集医疗、心理评估证据索赔。

2026-02-04 12:31:17

环境侵权责任可通过哪些方式承担

最近回复:

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丰富: 1.停止侵害,即立即终止侵权行为,防止危害扩大。 2.排除妨碍,消除侵权行为对他人权益行使的阻碍。 3.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恢复原状,把被破坏的环境恢复到侵权前状态。 5.赔偿损失,对财产、人身和生态损害进行赔付。 此外还能要求赔礼道歉,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2026-02-04 12:22:14

环境污染后赔偿责任究竟该怎么担

最近回复:

1.环境污染赔偿一般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污染行为造成损害,不管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2.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他人受损,侵权人担责。多个侵权人时,责任大小依污染物情况、破坏方式等确定。 3.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致损害发生或扩大,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4.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破坏的,被侵权人可向侵权人或第三人索赔,侵权人赔偿后可追偿,赔偿含人身、财产损失等费用。

2026-02-04 08:07:43

环境侵权诉讼管辖究竟该如何确定

最近回复:

1.环境侵权诉讼管辖分级别和地域管辖。级别上,一般环境侵权民事案归基层法院管,重大涉外环境侵权案等由中院管。 2.地域上,污染环境等致损诉讼,可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含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像被污染河流流经地都可能是结果发生地,当地法院有管辖权。 3.若多地法院有管辖权,原告选一起诉;向多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026-02-04 07:09:42

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有没有三年

最近回复:

1.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环境污染损害侵权纠纷也适用。 2.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3.若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4.遇环境污染损害,权利人要在三年内及时维权,以免超时效带来不利。

2026-02-04 06:41:56

环境侵权责任认定该通过什么方式

最近回复:

1.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先认定污染行为,即加害人有向环境排污等破坏生态的举动。 2.确定损害事实,涵盖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像居民染病、作物减产。 3.判断因果关系是关键,因环境侵权因果复杂,用推定规则。受害人证明污染物质到损害地且起作用,加害人无法证明无因果,就推定有因果。 4.加害人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2026-02-04 05:27:25

环境损害赔偿涵盖的范围有哪些

最近回复:

1.生态环境修复费:含修复方案制定实施、监测监管等费用,若无法完全修复,还包括功能永久损害损失。 2.服务功能损失:从生态环境受损到修复完成,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像水体污染致渔业受损。 3.永久损害损失:如生物多样性遭污染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损失。 4.应急处置费:有应急监测、处置、清污洗消等费用。 5.调查鉴定费:确定环境损害范围、程度等的调查、鉴定、评估费用。

2026-02-04 03:05:03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责任涵盖什么

最近回复:

1.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涵盖生态环境受损到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损失、永久性损害损失、修复费用,以及防损扩损的合理费用。 2.环境损害责任类型: 民事上,侵权人需赔偿相应损失。 行政上,监管部门可对其罚款、责令停产整治。 刑事上,构成犯罪的要担责,或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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