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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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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二)客观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除了国家指定的科研、教学、生产单位依法研制上述物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这些物质的行为。既保护合法研制的正常进行,又要严加管理,以防止恐怖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和利用这类物质用于从事恐怖犯罪活动,这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掌握的一项基本原则。“非法买卖”是指除了国家指定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为了科研、生产、防疫等工作的需要而购进或卖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这类物质的行为。由于这类物质的研制和生产是需要一定的科学方法和设备的,是一般单位和个人无法轻易做到的。

    (三)主体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买卖、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主体是依照国家规定不具备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上述物质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四)主观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非法买卖、运输,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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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

    虽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应当指出的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主体是依照国家规定不具备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上述物质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看其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这是考虑到有的毒害性物质涉及范围很广,如日常生活中民间使用相当广泛的灭鼠药等。实践中,未经批准少量制造用以灭鼠虽属非法,但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以犯罪处理。考虑到有的毒害性物质范围很广,如日常生活中民间使用相当广泛的老鼠药等。不具备制造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少量制造用以灭鼠虽属非法,但也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一定要定罪处罚。可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区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等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主体是依照国家规定不具备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上述物质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是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资格的人或单位,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犯罪。如医疗、科研教学和生产厂家,如果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而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与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界限

    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两者在客观行为方式及行为对象上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管理制度;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对外贸易管制。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行为,其中的买卖、运输、邮寄必须是在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上述物品;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出国(边)境的行为。为走私而违反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逃避海关监管或边防检查,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进出国(边)境的,则构成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

    (3)主观故意不同。如果明知是走私进口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购买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进行走私出口而卖给走私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在内海、领海收购、贩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没有合法证明的,则不构成本罪,应以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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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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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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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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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7:06:27

想了解,被打了轻微伤派出所叫去辨认是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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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轻微伤后,派出所叫你去辨认,可能是为了指认嫌疑人。这是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旨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以便进一步调查和处理。辨认过程中,你需要根据记忆,从一组照片中识别出打你的人。辨认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有助于确保案件公正处理。请配合警方工作,如实辨认。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9:05:28

发生事故轻伤2级是否可以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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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发生事故致轻伤二级与评残是不同概念,轻伤二级不必然能评定为伤残等级。 法律解析: 轻伤二级属于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评残是用于民事赔偿等领域的伤残等级鉴定,二者适用场景不同。能否评残要依据专门的伤残鉴定标准,结合损伤治疗后的功能恢复情况等综合判断,不同事故类型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如交通事故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有些轻伤经治疗后对身体功能无明显影响,就评不上残;有些虽为轻伤但造成一定功能障碍,就可能评定为相应伤残等级,且需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6-03 11:52:38

南充司法鉴定,想了解南充司法鉴定的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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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主要是坚定什么?你说一下具体的情况

2026-06-03 09:39:30

完成伤残鉴定之后还可找保险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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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伤残鉴定后,确认伤害在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准备好包含伤残鉴定报告的理赔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三)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申请理赔,确保符合保险合同条款规定。 (四)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026-06-03 05:49:32

连贯无断开的一条伤口跨面都与头皮,面都伤口长法医鉴定时正确测量是分开分段测量,还是整体测量,还是分开测量两个数相加按总长度定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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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分段量头皮、面部两段长度,不直接总长相加,采用系数折算定级。

2026-06-03 02:45:28

伤情鉴定没结果,可不可以拘打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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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即便伤情鉴定没出结果,打人者也可能被拘留。若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这属于行政处罚,不以伤情鉴定结果为必要条件。 (2)在涉及刑事犯罪需刑事拘留时,即便伤情鉴定结果未明确,只要有证据证明打人者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且符合刑事拘留条件,像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况,公安机关能先行拘留。但后续若鉴定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轻微伤,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 提醒: 打人行为可能面临不同法律后果,若涉及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以了解对应处理方案。

2026-06-03 01:03:04

当伤人方拒绝解决问题应找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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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伤人方拒绝解决问题,可先找公安机关。伤人行为可能违法犯罪,报警后警方会调查,违法犯罪会受处罚,还会组织调解赔偿。 2.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会介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3.若前两种途径不行,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等;若构成犯罪,还能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

2026-06-02 09:23:20

小时候被邻居侵犯这两年越想越难受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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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你的感受,这种经历确实会留下深刻的心理创伤。面对这种情况,你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心理辅导帮助,以减轻心理压力和痛苦。同时,如果侵犯行为构成犯罪,即便过去多年,你仍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律会保护你的权益。重要的是,不要自责,这不是你的错,你值得被尊重和保护。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2 08:15:53

电瓶车鉴定费用该由哪一方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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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电瓶车鉴定费用承担分情况,交通事故中先由申请方垫付,责任认定后按责任比例分担,多由败诉方承担;产品质量纠纷中,消费者先垫付,确属质量问题由商家承担。 法律解析: 在交通事故里,依据“谁主张、谁负担”原则,提出电瓶车鉴定申请的一方先拿出鉴定费用。当事故责任认定清楚后,费用根据双方责任比例分摊,通常败诉方会承担该费用。这是为了保证鉴定程序顺利进行,也体现了公平原则。而在产品质量纠纷中,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先垫付鉴定费,如果鉴定结果表明是电瓶车质量问题,那么费用理应由商家承担,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使商家提供合格产品。 若遇到电瓶车鉴定费用承担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详尽的法律建议。

2026-06-02 05:03:57

当对方轻伤一级拒绝和解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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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害方致对方轻伤一级且对方拒绝和解,会面临刑事和民事后果。刑事上,达到故意伤害罪标准,公安立案、检察院公诉,法院按情节量刑,最高判三年。 2.民事上,致害方要担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对方提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按损失判赔偿额。 3.致害方应配合司法,如实供述,主动表达赔偿意愿,展示悔罪态度,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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