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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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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所谓不特定性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侵害的犯罪对象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确定性,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它反映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性。

    这里的不特定应当从三方面理解:

    (1)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即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少数特定的人或某项特定的财产,而是犯罪对象的目标和范围不确定。

    (2)犯罪对象虽然确定,但危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确定的,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范围的大小、数量的多少以及严重程度都具有不确定性。

    (3)犯罪对象和危害结果都是确定的,由于犯罪对象的范围大、数量多、后果严重,某些情况下也视为具有不确定性。

    可见,对本罪不特定性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特定性并不是简单地局限于犯罪对象是否确定,关键在于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反映了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本质特征。只要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特定性,就具备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客体条件。

    本罪虽然是复杂客体,在实践中可能只侵害人身权,也可能只侵害财产权,还可能既侵害人身权又侵害财产权。

    2、客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如何确定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标准是本罪认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的做法是从以下方面把握:

    一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自然不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

    二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性质具有同质性和危险性程度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这里的“相当”就是明显接近于、等于甚至大于。现实中危险方法有很多,有的危险方法社会危害性很大,有的危险方法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些,有的方法虽然具有危险性但并不具有危害性。本罪是重罪,入本罪的标准宜严不宜宽,至少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具有90%以上的吻合度。

    三是其他危险方法会直接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造成足以侵害的危险,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是因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完全有能力也易于实施放火、爆炸、投毒一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实践中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实施这类犯罪的现象也不鲜见,完全有必要用立法确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实施的放火、爆炸、投毒行为负刑事责任。然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从其智力能力和技能能力看,要实施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一定的难度,在实践中这个年龄段实施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实为罕见,对此也就没有规定这个年龄段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故意是本罪成立的必要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出于仇视社会、报复泄愤、陷害他人、制造恐怖气氛等等,但犯罪动机、犯罪目的都不是本罪成立的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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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界限

    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所谓的“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人身权来讲是指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当这二方面都具备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本罪就成立。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对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论处。

    2、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行为的定罪界限。对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又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如果行为人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3、与危险驾驶罪的界限。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危险驾驶行为本身也是一个具体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说明,在危险驾驶罪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认定或者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对于在危险驾驶犯罪中,行为人在意思和意志支配下导致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两次以上连续造成不特定多人人身权或者重大财产权遭受侵害的严重后果情形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关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造成多个危害结果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定罪规则择一重罪论处。对于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又采用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毁灭罪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其他犯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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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1、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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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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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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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8:37:04

哪些条件下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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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自身权益是否受损,若发现身体受伤、财物损坏等损害事实,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物品受损照片等。 (二)判断致害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可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若无法自行判断,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三)确认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收集能证明损害由该违法行为导致的证据。 (四)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通过其行为表现等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即便无过错,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也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2-05 07:35:54

我住房楼上深夜分发打包快递,到深夜,孩子哭,经常发出各种相声,搞的睡着被惊醒,家里有心脏病老人,还有失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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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对方行为干扰了正常生活,构成相邻权侵害。可以先和楼上住户沟通,说明家里情况,让他们注意夜间安静,避免噪音。若沟通无果,可收集噪音证据,比如录音录像,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在和对方沟通时注意保留记录,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2026-02-05 05:38:14

怎样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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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是首要考量因素。其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这是责任认定的基础前提。 (2)损害事实的确定也十分重要,需有实际经济损失发生,像财物损毁、收入减少等情况都在此列。 (3)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关键环节,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赔偿责任的逻辑链条。 (4)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多数情况下是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但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 (5)在不同类型纠纷中,责任认定依据不同。合同纠纷按合同约定确定,侵权纠纷则依相关法律规定。 提醒:认定经济损失赔偿责任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5:02:20

原物返还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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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原物返还请求权在不同物权类型下,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不同。对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其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是考虑到这类财产价值大,权利变动依赖登记公示,稳定性要求高。一旦适用诉讼时效,会破坏登记的公信力,进而影响整个物权秩序。 (2)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未登记动产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交易频繁且流转速度快。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提醒:在涉及原物返还请求时,要先明确物权类型,判断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4:37:37

赔偿相应损失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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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赔偿损失需先明确范围,涵盖直接和间接损失,且要证明损失与侵权或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这是赔偿的基础。比如商业经营中,明确损失范围才能确定合理赔偿额度。 (2)证据收集是关键环节,合同、发票、鉴定报告、视频音频资料等都可作为证据,且要保证其真实、合法、有关联。真实有效的证据能有力支撑赔偿诉求。 (3)确定赔偿方式可协商现金赔偿、恢复原状、置换等,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各项内容,保障双方权益。 (4)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诉讼时要注意诉讼时效,避免丧失胜诉权。 (5)履行赔偿义务后,保留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预防后续纠纷。 提醒: 赔偿过程中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诉讼时务必留意诉讼时效,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4:11:44

跨国侵权时责任究竟要如何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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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准据法:先判断是否存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若有则适用该法律;若无,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涉及产品责任,被侵权人可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法律;网络侵权,被侵权人可选择侵权人住所地或被侵权人住所地法律。 (二)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常见的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赔偿损失又分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害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确定责任主体:依据确定的准据法来明确具体的责任承担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2026-02-05 02:17:55

民事侵权案件追加被告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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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准备工作:原告或其他诉讼当事人撰写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被告的事实、理由以及该被告和案件的关联,同时写清被追加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等。 (二)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核,判断追加被告是否必要和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理申请处理:若申请合理,法院向被追加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通知其参加诉讼。 (四)被追加被告行动:被追加被告按法院要求参与诉讼,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五)不符条件处理:若申请不符合条件,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2026-02-04 23:29:05

该如何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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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判定损害事实存在需考量损害的客观性、确定性、可补救性以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综合各要素才能准确判定。 法律解析:损害事实的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标准。损害的客观性要求损害是真实发生且有客观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现场照片等,确保不是主观臆想。损害的确定性指能明确损害的程度和范围,像财产损失可评估金额,人身伤害可鉴定伤残等级。可补救性表明损害在法律上能通过赔偿等方式弥补,例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精神损害可获赔偿。而损害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则强调只有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才符合判定要求。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定损害事实至关重要。如果遇到涉及损害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23:21:40

你好。咨询你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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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先把具体事情跟我说下哈,比如是合同纠纷、民事侵权,还是别的啥事儿,我来帮您分析分析,看看有啥办法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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