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查看详细>>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所谓不特定性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侵害的犯罪对象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确定性,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它反映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性。

    这里的不特定应当从三方面理解:

    (1)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即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少数特定的人或某项特定的财产,而是犯罪对象的目标和范围不确定。

    (2)犯罪对象虽然确定,但危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确定的,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范围的大小、数量的多少以及严重程度都具有不确定性。

    (3)犯罪对象和危害结果都是确定的,由于犯罪对象的范围大、数量多、后果严重,某些情况下也视为具有不确定性。

    可见,对本罪不特定性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特定性并不是简单地局限于犯罪对象是否确定,关键在于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反映了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本质特征。只要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特定性,就具备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客体条件。

    本罪虽然是复杂客体,在实践中可能只侵害人身权,也可能只侵害财产权,还可能既侵害人身权又侵害财产权。

    2、客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如何确定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标准是本罪认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的做法是从以下方面把握:

    一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自然不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

    二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性质具有同质性和危险性程度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这里的“相当”就是明显接近于、等于甚至大于。现实中危险方法有很多,有的危险方法社会危害性很大,有的危险方法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些,有的方法虽然具有危险性但并不具有危害性。本罪是重罪,入本罪的标准宜严不宜宽,至少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具有90%以上的吻合度。

    三是其他危险方法会直接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造成足以侵害的危险,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是因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完全有能力也易于实施放火、爆炸、投毒一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实践中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实施这类犯罪的现象也不鲜见,完全有必要用立法确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实施的放火、爆炸、投毒行为负刑事责任。然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从其智力能力和技能能力看,要实施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一定的难度,在实践中这个年龄段实施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实为罕见,对此也就没有规定这个年龄段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故意是本罪成立的必要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出于仇视社会、报复泄愤、陷害他人、制造恐怖气氛等等,但犯罪动机、犯罪目的都不是本罪成立的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查看详细>>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界限

    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所谓的“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人身权来讲是指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当这二方面都具备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本罪就成立。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对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论处。

    2、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行为的定罪界限。对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又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如果行为人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3、与危险驾驶罪的界限。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危险驾驶行为本身也是一个具体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说明,在危险驾驶罪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认定或者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对于在危险驾驶犯罪中,行为人在意思和意志支配下导致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两次以上连续造成不特定多人人身权或者重大财产权遭受侵害的严重后果情形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关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造成多个危害结果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定罪规则择一重罪论处。对于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又采用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毁灭罪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其他犯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查看详细>>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1、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查看详细>>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查看详细>>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4 03:17:33

法定终止合同有哪些情形

最近回复:

结论:合同权利义务在债务履行、债务抵销、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下终止。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履行意味着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目的达成,权利义务自然终止。债务抵销是双方用债权清偿债务,简化了交易流程。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是在债权人拒绝受领等情况下的合理处理方式,保障了债务人权益。债权人免除债务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会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如企业合并,合同失去履行意义而终止。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如附解除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也会终止。如果大家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方面遇到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6-04 01:00:30

分期购车变成租赁购车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情况可以详细沟通

2026-06-03 23:13:49

代理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最近回复:

1.代理合同解除分法定和约定两类。约定解除方面,合同中约定条件达成可解约,双方协商一致也能解除。 2.法定解除有这些情形: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一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定期持续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约,但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

2026-06-03 09:30:23

两人签的协议能不能进行撤销

最近回复:

(一)若想撤销两人签订的协议,需确认是否存在以下法定情形: 1.若协议是基于重大误解订立,比如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等认识错误,导致行为后果与自身意思不符且损失较大,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若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受欺诈方可请求撤销;若第三人实施欺诈,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受欺诈方同样可撤销。 3.若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4.若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6-06-03 08:11:42

超一年的买卖合同解除权要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法律或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未行使,解除权消灭。 (2)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超一年,一般不能再以该解除权解除合同。 (3)存在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法定情形,可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4)还能与对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重新约定相关事宜,规避违约赔偿等法律风险。 提醒: 解除合同需留意解除权行使期限,超期后法定解除情形较严格。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深入分析。

2026-06-03 07:57:32

哪些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终止

最近回复:

(一)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自然结束,双方无需再履行合同义务。 (二)若双方想提前结束合同,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进而解除合同。 (三)当物业服务人按约定完成任务,合同目的达成,合同可终止。 (四)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无法管理,合同可终止。 (五)业主大会按法定程序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合同可解除终止。 此外,解除合同时按法定程序提前通知对方,避免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2026-06-03 04:02:45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近回复: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在财产处理、过错赔偿和争议解决方面有明确规定。 1.财产处理: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则折价补偿。如因欺诈签订合同购买商品,商品要返还,已付价款应退回。 2.过错赔偿责任: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像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若双方都有疏忽致误解,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3.争议解决:合同被撤销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双方仍按约定解决后续纠纷。 建议交易中仔细审查合同,发现可撤销情形及时行使撤销权。出现纠纷时按约定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3 04:01:54

刚与律师签的合同能否马上解除,想了解合同解除需要哪些条件?

最近回复:

你好,委托的哪里的律师

2026-06-02 08:26:17

开发企业迟交房,可追租金损失?

最近回复:

开发企业迟交房,业主是可以主张租金损失的。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开发企业迟交房,导致业主无法按时入住,业主租房居住产生的租金损失,属于因开发企业违约给业主造成的直接损失,业主有权要求开发企业赔偿。其他方面,业主在主张租金损失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来证明租金损失的具体数额。再次,如果开发企业不同意赔偿或者双方对赔偿金额有争议,业主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最后,建议业主在购房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2 05:58:07

第三人有没有权起诉撤销合同

最近回复:

1.第三人通常有权起诉撤销合同。当合同出现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影响第三人利益情况,第三人可向法院起诉撤销。例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合同影响债权实现,可提起诉讼。 2.第三人行使撤销权要满足条件,需有证据证明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法院会审查利害关系和可撤销情形,无直接利害关系一般不能行使。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