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什么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查看详细>>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将无意中窃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隐匿不交,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窃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我国1996年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

    关于爆炸物的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军用爆体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后者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一为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杀伤力有大小不同。至于烟花、爆竹等一般娱乐用品不应包括在本罪对象范围之内。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

    (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翻墙越窗、顺手牵羊等。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盗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盗窃枪支,又盗窃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即在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夺走。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走,也有的表现为当着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卫能力减弱如患病、醉酒的情况下,公开取走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夺行为的特点是发生时间短暂,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识到上述物品的丧失,有时还可将上述物品当场追回并抓获罪犯。行为人只要抢夺了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抢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抢夺了枪支又抢夺了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抢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数额较大。

    查看详细>>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偷窃少量弹药、爆炸物行为是有原则区别的,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个人窃取少量弹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不严重的,一般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物的行为。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相同点是:

    (1)犯罪的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

    (3)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都是秘密窃取。

    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作为前者犯罪对象的爆炸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危险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财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泛指一切公私财物。因此,从广义上说,后者犯罪对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对象,但是立法者强调前者的特殊性质,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会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因而把它从一般盗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护。

    查看详细>>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查看详细>>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查看详细>>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十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4 17:24:46

汽车过户汽车过户

最近回复:

汽车过户是车辆所有权转移的重要环节,首先需要买卖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明确车辆的基本信息、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其他方面,要确保车辆没有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否则会影响过户。再次,准备好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双方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前往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最后,按照车管所的要求,完成车辆查验、填写申请表、缴纳相关费用等流程,待车管所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过户,取得新的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2:34:59

二手房合同起纠纷,中介是否需担责

最近回复:

结论: 二手房合同起纠纷,中介是否担责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存在故意隐瞒等损害委托人利益行为需担责,尽到义务且纠纷因买卖双方自身原因产生通常无需担责,有轻微过失但无直接因果关系可能承担减责或补充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中介有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若中介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产权纠纷等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利益,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中介已勤勉、谨慎地审查和报告,纠纷是由买卖双方自身问题,像买方征信问题无法贷款、卖方反悔等导致,中介一般不用担责。要是中介在服务时有轻微过失,如文件填写不规范,不过和纠纷产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减责或补充责任。如果遇到二手房合同纠纷且不确定中介责任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3 10:29:23

我想问一下,过户二手房需要哪些手续?

最近回复:

过户二手房需要以下手续:1.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 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房屋买卖合同4. 契税缴纳凭证5. 土地使用权证(如有)6. 房屋评估报告(如需贷款)7. 贷款合同(如需贷款)具体流程如下:1.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 买方缴纳契税3. 办理房屋评估(如需贷款)4. 办理贷款审批(如需贷款)5. 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6. 领取新的房产证建议找专业中介协助办理,以确保流程顺利。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3 03:24:50

二手房解除合同定金怎样分配

最近回复:

结论: 二手房解除合同定金分配依具体情形而定,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给付定金方违约会被没收定金,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则定金返还。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保障了合同履行中的公平性。当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给付定金方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若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收受定金方有权没收定金。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像不可抗力这种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解除,定金应返还给给付定金一方。不过在实践中,要保障定金分配合法合理,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违约方及不可归责事由。若遇到二手房解除合同定金分配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2 16:37:41

全款买二手房交易流程

最近回复:

全款买二手房首先得找好房源,跟卖家谈好价格,签订购房合同,合同里要写清楚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等关键信息。然后就是支付房款,一般会先付定金,剩下的房款在过户前付清。接下来就是办理过户手续,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准备好双方的身份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材料,按照流程办理,等新的房产证下来,交易就完成了。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2 06:58:23

想了解,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最近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基于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未获得土地使用权就进行转让是违法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1 16:30:27

你好我想问问物管无缘无故撵走租客,物管费还需要业主交吗

最近回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不得无故侵犯业主或租客的合法权益。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无故撵走租客,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物业管理费,业主仍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因为物业管理费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与租客无关。不过,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给业主造成了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1 05:14:19

离婚时夫妻过户的房子算不算二手房

最近回复:

离婚时夫妻过户的房子不算二手房。二手房是指再次进行交易买卖的住房,有市场交易特质。而夫妻在离婚时过户房产,并非市场交易行为。 离婚时房产过户,通常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名下房产变更登记到另一方名下,这属于夫妻财产分割和权属调整,不涉及买卖交易过程。 为明确这类房产变更的性质和避免后续纠纷,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明确规定,清晰界定离婚房产过户与二手房交易;夫妻双方办理过户时保留好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司法机构应对此类纠纷案件进行统一规范的处理,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