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赔偿的范畴内,其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标的物:
由国家规定并给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对于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每月应享有的伤残津贴;
为治疗工伤所需的手术治疗费用与康复理疗费用;
劳动者因遭受工伤而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当劳资双方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之时,应当依法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若伤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受到影响,则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后,方可获得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的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