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最新颁布并实施的征地补偿相关法规,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针对征用未经开垦过的原状耕地而设立的土地补偿金,其金额应为被征用前三年内农作物收入总额的6至10倍;
至于转移安置费用方面,则需依据实际需要安置的人数来进行计算。
每一个人口的安置补助金额,应当取该被征用耕地之前三年年均产量的4至6倍作为基础。
此外,征收耕地的总补偿费用还应该考虑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金以及地表附著物及青苗补偿金等各个部分。
对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金来说,其金额应该高达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6至10倍之多。
在安置农场人口的时候,我们会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耕地总面积÷征地前每个农民所有耕种的耕地面积的平均值。
而每个需要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所能得到的安置补助金额,应设定为这片被征用耕地在征迁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4至6倍。
但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块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金总数不能超过这片耕地征迁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15倍。
同时,征用其他类型土地所需支付的土地补偿金与安置补助金额度也将由省级单位、自治区级单位以及直辖市政府参考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金与安置补助金的标准制定相应的标准。
对于被征用土地之上的附著物与青苗补偿金又有专门的标准进行规范,其具体数额也由各级地方政府进行指定。
对于在城市郊区种植粮食作物的菜地,若是被征收的话,那么使用这片土地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