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拆迁补偿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被征收人拥有自主选择权,既可选择获得货币形式的补偿,亦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作为另一种方式来满足自身权益需求。
具体来说,若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置换的话,则负责实施征收工作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同时还需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为旧城区改造而涉及到对个人住宅的征收,那么被征收人如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话,负责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无条件地提供改造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供其选择。
其次,关于商铺拆迁补偿标准方面,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
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搬迁费用;
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等。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尽管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商铺拆迁时,租户必定能得到赔偿,但对于给承租人带来的实际损失,承租人有权向出租者提出赔偿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