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概念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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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行为上多次。多次应当指三次或以上,偶尔的扰乱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是受到过行政处罚。因多次扰乱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仍不改正;

    三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至于扰乱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聚众行为,也可以是个人行为,但不管其手段行为如何,其主要目的是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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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认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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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量刑标准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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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何为“严重后果”,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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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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