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承包的情况下,若承包方出现过失行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同时,若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得到发包方的许可,决定将其部分承包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并且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话,第三方及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需共同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