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因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加以妥善解决;
如若协商无果,涉及到个人以及个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纷争,则应该由下一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进行介入处理。
倘若相关当事人对于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之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