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鉴定期限的规定并无明确之规。
一般情况下,若员工遭受工伤事故,且经后期医疗处理后遗留伤残特征或明显影响其劳动能力者,应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环节。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书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相应的工伤认定决策。
对事实清晰以及权利义务明晰的工伤认定申请,则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决策。
然而,如需依据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作为参考,在此类部门尚未给出结论之前,工伤认定的期限将予以暂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