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试用期,乃指员工与雇主之间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所订立的一段期间,用以考验员工是否具备担任职位所需之素质,同时亦是员工考量雇主是否符合自身职业发展需求的考察期。
此举乃是在双方相互选择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
需要强调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名员工之间只允许有且只有一次试用期的设定。
试用期衔接于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倘若劳动合同仅仅规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试用期则无效,其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一旦期限长达三年或以上的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签订,那对于试用期的最长时限则不可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