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对拆迁补偿持有异议的被征收人而言,他们有权暂缓办理征地手续,并申请行政复议进行维权。
如果经当事人提出请求,还可将此问题提交至房屋、土地征收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处理。
即便经过以上程序,若仍对此结果无法接受,您仍然享有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房屋补偿方面,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这部分费用主要是用作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
具体的支付标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按照平方米的单价来计算相应的金额。
另外,为了保障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以及自行寻找临时居所的便利,也会提供相应的周转补偿费用。
当然,对于那些积极协助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索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的住户,还将会给予额外的奖励性补偿费。
详细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标准,则需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加以制定和规定。
总的来说,房屋拆迁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的总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的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