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地产拆迁补偿时,既可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又能采用房屋产权调换的方案,同时亦可综合运用上述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而对于被征用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县两级政府而言,他们需向被拆迁者提供如下的补偿措施: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充分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以及(3)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政策,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和激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