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执业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与其所处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现状,对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以及假设开发法等各类评估方式做出深入细致的适用性分析之后,慎重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来估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一般而言,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其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而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则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准确确定。
对于普通房屋住宅的价格评估,我们通常会采用市场比较法,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考虑到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地理位置、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新旧程度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其金额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在正常的市场交易环境下,该房屋能够卖出的价格,便可作为征收时评估价格的基准。
在同等条件下,地理位置优越、建筑结构先进、房屋保存完好、建筑面积较大且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性质的房屋,其最终评估计算出的价格将会相对较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