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的拆迁补偿,通常主要针对房屋进行补偿。
此类补偿的基本原则依据为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按照该条例,拆迁人需向被拆毁房屋的业主提供合理合法的补偿。
这种补偿形式可以采用货币化支付的方式,或者是通过变更所有权的方式实现,另外,亦可选择将上述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的补偿策略。
然而,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那些在未经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的前提下,在规划区域之外进行建设,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动工兴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这类建筑物的拆除,通常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