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指出的,雇佣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范畴内的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雇员遭受了伤害,那么其将无法依照劳动法来维护自身权益,也无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
对于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其所属员工之间产生的一系列劳动纠纷,应适用本部法律规定加以处理:
(一)由于对劳动关系的确立存在争议引发的争议;
(二)由于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三)由于开除、辞退、辞职、离职形成的争议;
(四)由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日、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培训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等方面的争议;
(五)由于工资、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赔偿金额或赔偿金等事项产生的争议;
(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