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涉及到的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列明的条款完全吻合,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那些因非法途径或不符合法律程序进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超出原有的经济补偿标准一倍的罚款性质的赔偿金。
除此之外,其它类型的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