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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监控,如何证明对方调戏在先?另外,你孩子男孩女孩,对方男孩女孩?”
14分钟响应 杜学涛律师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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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瑞律师
师瑞律师 14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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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瑞律师
师瑞律师 35分钟前回复

您好请问您测试酒精含量多少

师瑞律师
师瑞律师 65分钟前回复

您好可以免费法律咨询

王雨昕律师团队
王雨昕律师团队 6分钟前回复

可以加v135-20268131

栗艳昆律师
栗艳昆律师 32分钟前回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需要承担,如果是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女方不需要承担。具体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债务的用途来进行判断。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女方需要共同承担。如果是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平台直接联系我。

栗艳昆律师
栗艳昆律师 58分钟前回复

购买没有预售证的房子是一种存在风险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首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在起诉前,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该合同自始无效,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协商返还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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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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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最晚什么时候交
法律咨询顾问 #房产纠纷 825次阅读
购房者在入住前应向开发商支付房屋维修基金,比例通常为购房款总额的2-3%。此基金的计算依据可以是购房者与开发商达成的总房价,或是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具体收取额度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了解相关规定,确保按时缴纳。
  • #劳动合同 0次阅读
    音频内容:

    劳动合同到期,符合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 0次阅读
    音频内容: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合同效力 0次阅读
    音频内容:

    效力待定合同需要追认之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律师建议采用书面、明示的方式,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和被代理方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

  • #房产纠纷 0次阅读
    音频内容:

    无证房屋买卖合同不会绝对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并未规定转让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有关合同效力补正的规定,在起诉前卖方已经登记领取房产证或者已经具备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条件的,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否则,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因此拆迁安置房和集资房出卖人如果在能够办理房产证情况下,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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