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如下: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2、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己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由对方承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