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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飘窗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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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4 · 1880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规定,飘窗作为房屋的一部分,产权归住房所有者。个人安装的飘窗归个人所有,开发商安装的则属共有部分,购房后归业主所有。未经许可使用飘窗顶部放置空调等,构成对业主住宅空间的侵害。
民法典关于飘窗的所有权

一、民法典关于飘窗的所有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飘窗被视为属于房屋的一部分,同样也是该套住房产权人所拥有的财产权范围之内。

假如飘窗是由购房者自行安放的,那么它的所有权自然应当归属至个人;

但是,若是由开发商在建房阶段预先设计和安装好的,则这部分飘窗应当被视作整个房产的共同财产部分。

当购房者成功购买房产后,飘窗的所属权益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业主个人所有。

在此前提下,倘若有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顶部放置空调室外设备的话,就构成了对业主自主安排住宅空间的不当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民法典关于强拆的规定是什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关于飘窗的所有权”,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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