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界限

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所谓的“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人身权来讲是指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当这二方面都具备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本罪就成立。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对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论处。

2、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行为的定罪界限。对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又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如果行为人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3、与危险驾驶罪的界限。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危险驾驶行为本身也是一个具体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说明,在危险驾驶罪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认定或者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对于在危险驾驶犯罪中,行为人在意思和意志支配下导致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两次以上连续造成不特定多人人身权或者重大财产权遭受侵害的严重后果情形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关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造成多个危害结果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定罪规则择一重罪论处。对于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又采用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毁灭罪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其他犯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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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03:35:40

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结果有没有效

律图朔州

律图朔州 最近回复:

结论:故意伤害致死案的判决是否有效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符合法定程序且事实法律依据充分的判决有效,存在程序违法、事实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的判决可能有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或再审主张权利。法律解析:故意伤害致死案的判决有效性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法院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即为有效。若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等;或认定事实有误,如关键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如罪名认定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则判决可能存在效力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等途径主张权利,由上级法院或再审法院审查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而决定是否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判决。如果您遇到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相关的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利及可行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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