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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是什么开始的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是什么开始的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5-14 13:40:10 已帮助21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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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是什么开始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一个家庭持有多个住宅,若存在合法的申请依据,那么所有的住宅均可依法进行产权确认;
然而,若不具备合法申请的事实基础,仅能对其中一处住宅实施产权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地区实行一户一宅的规定,若存在一户持有多宅的情形,除非具有合法申请理由,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对于此类违法占用的土地,显然在权属认定及颁发证书方面无法得到支持。
此外,对于违建房屋,尽管政府可能不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加以拆除,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些住宅就能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
即便最终面临拆迁,相关部门也会向村民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原则上应将产权登记至每一户名下。
然而,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之间存在脱节现象,即部分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且符合分户条件但尚未完成分户手续的,只要经过村集体的同意并公示无异议,便可在补办相关手续之后进行产权确认。
最后,对于因房产继承或赠与而产生的多处宅基地,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未出现倒塌等严重损坏情况,该家庭仍可继续在此居住和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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