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制,该期限为法定三年,从权益所有者实际得知或有理由知道自身权利遭受侵害及义务方应负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若相关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须依循其具体规范执行。
但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满二十年内未曾寻求司法救济的,则不受法律保护,除非存在特定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