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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交保险出现工伤的话,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br />没有责任。<br />【法律依据】<br />《工伤保险条例》<br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b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r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br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br />(四)患职业病的<br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br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b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br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b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r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br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br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能。这是违反规定的。 《拘留所条例》 第四十九条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条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保释金即取保候审保证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取保候审保证金有如下规定:<br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br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随时都可以,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领取失业金了。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固定日期(各地不同,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到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如果是全责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罪属于公诉案件,按照规定必须移交检察院审查。
1.调岗一般要求工资与原来的岗位基本相近,并且是出于合理的生产经验需要。 2.公司可能存在违法调岗行为:一是无故调岗,二是降低薪资。 3.如果单位不是行使合法的用工自主权,你方可以要求调回原岗位、发放工资。 4.如果你因此被迫辞职,实践中存在争议,一般是支持给付补偿的。 5.注意收集调岗降薪的证据,如证人证言、书面调岗通知等。
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没有按揭完的房屋,但对房屋拍卖款,银行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 4. 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一、怎样认定罪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 认定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1.把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2.把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的,不能定为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罪惩处。 (2)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 (3)犯罪分子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罪论处。 3.把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的,后者应定罪。 4.把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区别。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 9. 10.20法释1999〕18号)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组织,以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女、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或者奸淫罪定罪处罚。 [从重情节]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200 3. 1.24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男方吸毒成瘾被强-制戒-毒二年,两个孩子会判给女方。如果男方最后没有被强-制戒-毒,法-院就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节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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