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遭受工伤事故时,若其伤情鉴定结果被确认为达到一级伤残程度的,按照相关规定,应向其支付相当于27个月职工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而对于二级伤残者,则需支付25个月的相应待遇;
至于三级伤残员工,他们将取得23个月的相关补偿。
同时,根据法定标准,这些一次性伤残补偿金还要和特定百分比的伤残津贴相结合,具体的参考比例分别为: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占企业月平均工资的90%;
二级伤残者可享受85%的月伤残津贴,而三级伤残人士则可获得80%的同等额度。《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