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用人机构未能为其员工提供相关的工伤保险服务,那么理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特定的标准来支付工伤赔偿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职工所任职的用人单位未能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若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那么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将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然而,若用人单位拒绝履行这一义务,那么就需要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相关款项,然后再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