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取决于具体事项的客观条件与实际状况而定。
在某些特定情境下,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法,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显著的风险;
或者,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乃至更重的刑罚处罚,但采取这一手段并不足以引发社会危害;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严重的健康状况,无法独立生活;
或是正处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亦或是因病生活无法自理,这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足以引发社会威胁;
另外,即使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羁押期也即将届满,只要案件仍未得以妥善处理,那么他们同样有机会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