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结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乃是对于处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问题的理性与现实的最佳选择方案。
(二)若未在婚前办理此公正手续,仍然有可能通过婚内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来弥补这一缺陷。
(三)婚前财产拥有者之一方,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考虑,有权采取以保留相关证据的方式保护其婚前资产,从而在面临离婚诉讼纠纷之时能够凭借证据证明这些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