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乃是父母双方的天职所在,通常而言,法院在面对此类问题时,会作出判定,要求未承担育儿责任的那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实际情况中亦存在无需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形。
例如,当夫妻双方均欲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之时,他们可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由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自行承担养育责任,无需对方提供经济支持。
对于这种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法院同样予以尊重和认可。
然而,若需由法院进行裁决,则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