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依法应当遵循以下手续以达成离婚目的:
首先,应当就离婚事宜达成书面的共识;
其次,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
紧接着,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申请进行全面的审查;
之后是设定离婚冷静期,这个期限通常被设为一个月;
最后,当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后,双方可以前往婚姻登记处领取离婚证。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步骤只适用于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
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到离婚目的,则需要按照法律程序提交起诉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参加调解、出席法庭审理以及执行判决等环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