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时,主要应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备本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或者没有劫持船只、汽车,或者劫持的不是船只、汽车的,都不构成本罪。特别要注意把劫持船只、汽车罪同正当的执行公务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区别开来。劫持船只、汽车罪中的劫持应是非法的,而不是合法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合法目的而强行使用船只、汽车的,不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2、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安全,但有明显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且一般是在船只、汽车内公然实施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通常是采取盗窃、爆炸等手段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一般容易导致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倾覆或者毁坏,且多是秘密实施的。

(2)犯罪对象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则不限于船只、汽车,还包括火车、航空器等。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也可能对船只、汽车进行破坏,但其犯罪目的不是为了使船只、汽车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而是为了劫夺和控制船只、汽车;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是通过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而使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

3、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客观方面都可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者还是具有以下本质区别:

(1)主观目的完全不同。本罪的行为意在控制船只、汽车按自己的意图行驶;而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

(2)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抢劫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

(3)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船只和汽车,而抢劫罪的对象则包括船只、汽车在内的一切有形的动产,对象比本罪广泛得多。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本罪由于意在控制船只、汽车,一旦达到其目的,往往会离船、离车而去,或者将所劫船只、汽车予以毁坏;而抢劫罪由于意在占有所动之物,通常就会在一段时间继续使用或出卖所劫船只、汽车。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劫取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其行为量同时触犯本罪,但无需数罪并罚。如果查不清行为人的具体目的,则可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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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19:17:27

伤者不愿意出院怎么办,怎么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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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警,然后告诉他扩大的损失你不承担。

2026-05-22 16:32:58

抢救不及时可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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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医疗过错是可以要求的。

2026-05-20 21:28:49

璧山县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想了解璧山县医保有哪些特殊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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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个层次。根据重庆市统一的医保政策,璧山区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在各级医疗机构有所不同: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约80%-90%,二级医疗机构约60%-70%,三级医疗机构约40%-50%。特殊报销政策方面,门诊特殊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重大疾病患者可申请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按比例分段报销。建议咨询璧山区医保局或登录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查询最新政策细则,具体报销标准以当年公布的医保政策文件为准。

2026-05-17 19:37:03

你好我医保交金华市的,在杭州看病,要不要办转院证明,报销比例会有区别吗?,想了解杭州看病和金华本地报销比例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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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转院证明更好,异地就医报销比例和本地就医的比例肯定不一样,具体多少根据个人和各地的情况而定。

2026-05-15 20:37:05

拔牙拔伤了可以追究医院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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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牙时被拔伤,若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如操作不当、未尽到告知义务等),且过错与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可追究医院责任。需保留诊疗记录、损伤证据,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确认过错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主张赔偿。

2026-05-15 02:03:24

在某医院种植牙齿被宣传暗示是德国的。随后多次询问得到回答是德国的。后签订合同完成手术后发现种植体注册是国械准字 并且生产商是合肥,上门询问官方人员一直说这是德国的商标授权国内生产商生产。这是否可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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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种植体注册为国械准字说明是国内合法生产的医疗器械。如果医院宣传为德国进口但实际为国内生产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德国商标授权国内生产如属实属合法授权模式。关键在术前是否明确承诺德国原装进口。可向卫健委和市场监管局投诉。

2026-05-14 20:20:19

三年前去肾病科看医生说没事很正常,三年后消化科住院查出慢性肾炎,当时他没有开检查就看中药,我吃了一次,一个月后出现血尿,他是否构成漏诊,我去问他他说这个病很隐蔽,你没和我说水肿血尿,不然我肯定给你查,我都是不知道。

最近回复: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三年前肾病科医生未能通过必要的检查发现你的慢性肾炎,而你后来出现了血尿等症状,可能存在漏诊的情况。漏诊是指医生因疏忽未能诊断出患者已有的疾病。你可以要求医院提供当时的诊疗记录,查看是否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过程。如果确实存在漏诊,可以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的解决请求,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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