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劫持航空器罪认定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与未遂

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关键的是合理确定区分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意见:

1.着手说。认为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无论该行为持续时间长短,无论把航空器劫持到哪里,均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罪犯已将犯罪工具带入航空器内,在准备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就被抓获,因而未能实施劫持行为的,才构成该罪的未遂。

2.目的说。认为犯罪人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一般是要外逃,因此,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把航空器劫持到了他指定的地点,劫机外逃取得了成功,才算该罪的既遂;如果未能使航空器劫持到预定的降落地,就是该罪的未遂。

3.离境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被劫持的航空器飞出了本国的领域以外,即飞出了国境线的,构成该罪的犯罪既遂;否则就是未遂。

4.控制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为该罪的既遂,未能控制该航空器的,为未遂。

我们认为控制说较为合理:首先,控制说的主张符合国际和国内立法的精神。《海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如果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采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采取任何这种行为,或是犯有或企图犯有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从犯,都是犯了作为公约的对象的犯罪。依据公约规定,国际法是将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划分为罪犯和嫌疑犯两种的。而嫌疑犯是一种犯罪性质不确定的人犯,其中包括劫持航空器的预备犯和未遂犯,也包含在航空器内构成其他犯罪的罪犯,且不论是罪犯或嫌疑犯都存在着共同犯罪形式。显然,国际公约是以犯罪分子是否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作为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而不是以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被劫持的航空器是否飞出国境线作为标准的。本条也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因此,犯罪分子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并已达到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程度,就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是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既遂;如果犯罪分子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程度,就应认定为未完成犯罪而构成本罪的未遂。其次,采用控制说为划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更能反映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特征。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不仅包括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而且包括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虽然也危及了飞行的安全,但却不完全有其非法劫持的性质。而犯罪分子一旦实施了劫持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被劫持的航空器,就对该航空器以及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或破坏,这也正是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因此,将犯罪人实际控制该航空器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挺合适的。至于着手说、目的说或离境说,作为划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罪的本质特征,因此是不可取的。

(二)本罪与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界限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秩序的犯罪包括三类:

一类是空中劫持罪,又称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机罪,与我国的劫持航空器罪相同。该罪是在1963年的《东京公约》规定的犯罪。

二是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就一般意义而言,劫持本身也是一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但是鉴于空中劫持的严重性,1970年的《海牙公约》已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国际犯罪。所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实际上是除劫持航空器以外的其他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在客观上包括下列犯罪行为: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

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行为;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具有破坏或损坏该航空器而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操作以至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

在国际机场上实施足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暴力行为;

传送明知虚假的、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情报的行为;

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

教唆、共谋或帮助上述犯罪的行为。

三是妨害国际航空罪,即指除前两类罪以外的其他破坏国际航空秩序的犯罪行为,诸如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还尚不至危及到该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谋杀、伤害、绑架、劫持人质)的行为,严重妨害机组人员正常活动的行为等。这类犯罪,虽然不直接危及到航空器的安全,但是也直接破坏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正常秩序,因而也是一种破坏国际民用航空秩序的犯罪。

我国的劫持航空器罪与上述第一种犯罪相同,而不包括后两类犯罪。那么出现了后两类犯罪行为后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于不是出于劫持的目的,故意或过失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航行设备,以致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应分别适用刑法第116条、117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而不宜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航空器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抢劫财物的,不论是否致人重伤、死亡,因航空交通的特殊情形,都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因此,应认定为抢劫罪,并适用刑法第26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三)本罪的管辖权问题

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我国先后加入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东京公约》的规定主要是以所谓旗帜法为依据的,也就是说,管辖权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但《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规定的罪犯或起诉或引渡。

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以及犯罪地何在,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均对其具有管辖权。对于劫持航空器罪,我国及其他各缔约国均可以根据国际公约规定,不论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何地,也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只要犯罪人在本国境内,就可以对其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并依照本国法律予以惩治。应当强调的是,根据三个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及我国刑法规定,凡劫持我国航空器进入他国的,我国仍对犯罪分子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有关国际或地区的司法当局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予以配合。

所以,对于本罪的罪犯,在下列情形下,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

(1)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

(2)在里面发生犯罪的航空器,在我国领土上降落而嫌疑犯还在该航空器内;

(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犯有罪行而租机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无主要营业地而有永久住所。

我国对罪犯实施管辖权,就应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即根据本条规定定罪量刑。根据上述公约,即便不属于前述的三种情形,如果犯本罪的嫌疑犯进入我国境内,我国不予引渡时,也应行使管辖权,依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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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07:00:16

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未变更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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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05:58:30

单位法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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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决策: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就变更法人形成书面决议。 2.准备材料:准备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新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3.办理登记:将材料提交给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若材料有问题需补充修改。 4.领取执照: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会换发载有新法人信息的营业执照。 5.完善手续:到税务、银行等机构完成信息变更,保障事务正常开展。

2026-06-01 03:15:14

股东退股公司章程是否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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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退股后公司章程需变更。股东信息是章程记载事项,退股会使股东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等改变,所以要修改章程。且法律规定公司应将股东信息登记,登记事项变更要办理变更登记,股东退股属此情形,公司有义务依法办理。 2.修改章程要按法定程序进行,通常先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若未及时变更,公司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在交易中让善意第三人产生误解和风险。 建议公司在股东退股后,及时按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法律风险和交易隐患。

2026-05-31 07:36:16

网上变更的经营范围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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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尽快完成网上经营范围变更,申请人应确保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避免因材料问题被退回修改,耽误时间。 (二)在提交申请前,提前咨询当地登记机关,了解当地是否有简易登记程序、承诺办理时限等特殊情况,以及具体的办理时间和要求。 (三)密切关注工商部门指定网上平台的反馈信息,若登记机关指出材料存在问题,应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 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26-05-30 07:59:23

公司股东变更完成后,原股东还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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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变更完成后,通常原股东无需对公司后续事宜负责。当原股东足额出资并转让股权,公司后续经营和债务与其无关。 不过,存在两种特殊情况原股东仍需担责。其一,若原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即便股东变更完成,也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二,若原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公司重大债务等重要信息,损害新股东利益,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为避免此类纠纷,原股东应确保足额出资,不抽逃资金,在转让股权时如实披露公司信息。新股东在受让股权前,要做好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2026-05-28 16:26:19

朋友的公司,几年前要变更法人代表,我帮助介绍了一个熟人做了法人代表,现在公司出问题了,朋友也失联了,我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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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变更法人代表的处理:如果当时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需要补办。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股东大会决议、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申请书等到市场监管局办理。如果原法人代表已不在公司需先解决原法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建议查询公司工商档案了解当前状态再补办变更手续。

2026-05-28 08:51:57

导致公司分立无效的情况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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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违规:公司分立要走股东会决议、编制清单、通知债权人等程序,没按流程来,像没通知债权人或公告,分立或无效。 2.协议瑕疵:协议内容违法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会影响分立效力。 3.目的非法:以逃避债务、损债权人利益等非法目的分立,法院可判无效。 4.主体不符:公司无分立主体资格,或参与股东不符合规定,分立会无效。

2026-05-28 05:50:12

法人没有实缴出资可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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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人没有实缴出资可以变更,股东变更中原股东对未实缴部分可能担责,受让人知晓情况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变更与出资实缴无直接关联,变更需按规定准备材料申请,法人仍要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变更包含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方面的变更,未实缴出资不阻碍变更程序进行。在股东变更中,原股东有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即便转让股权,对未实缴部分依旧可能承担责任;若受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出资未实缴情况,需和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变更正常按流程办理,和出资实缴情况没有直接联系。办理法人变更时,需要按照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法人未实缴出资存在法律风险,所以仍需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您在法人变更或出资实缴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6-05-27 23:07:05

公司法人去世如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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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去世后,需按规范流程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以保障公司合法运营。 1.确定新法定代表人并形成决议: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开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 2.准备申请材料:一般要准备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死亡证明等。 3.提交申请与审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准备好的材料。登记机关审核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4.换发执照与变更登记: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并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5.办理相关部门信息变更:完成工商变更后,到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信息变更,确保公司运营合法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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