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劫持航空器罪认定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与未遂

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关键的是合理确定区分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意见:

1.着手说。认为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无论该行为持续时间长短,无论把航空器劫持到哪里,均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罪犯已将犯罪工具带入航空器内,在准备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就被抓获,因而未能实施劫持行为的,才构成该罪的未遂。

2.目的说。认为犯罪人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一般是要外逃,因此,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把航空器劫持到了他指定的地点,劫机外逃取得了成功,才算该罪的既遂;如果未能使航空器劫持到预定的降落地,就是该罪的未遂。

3.离境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被劫持的航空器飞出了本国的领域以外,即飞出了国境线的,构成该罪的犯罪既遂;否则就是未遂。

4.控制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为该罪的既遂,未能控制该航空器的,为未遂。

我们认为控制说较为合理:首先,控制说的主张符合国际和国内立法的精神。《海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如果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采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采取任何这种行为,或是犯有或企图犯有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从犯,都是犯了作为公约的对象的犯罪。依据公约规定,国际法是将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划分为罪犯和嫌疑犯两种的。而嫌疑犯是一种犯罪性质不确定的人犯,其中包括劫持航空器的预备犯和未遂犯,也包含在航空器内构成其他犯罪的罪犯,且不论是罪犯或嫌疑犯都存在着共同犯罪形式。显然,国际公约是以犯罪分子是否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作为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而不是以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被劫持的航空器是否飞出国境线作为标准的。本条也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因此,犯罪分子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并已达到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程度,就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是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既遂;如果犯罪分子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程度,就应认定为未完成犯罪而构成本罪的未遂。其次,采用控制说为划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更能反映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特征。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不仅包括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而且包括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虽然也危及了飞行的安全,但却不完全有其非法劫持的性质。而犯罪分子一旦实施了劫持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被劫持的航空器,就对该航空器以及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或破坏,这也正是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因此,将犯罪人实际控制该航空器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挺合适的。至于着手说、目的说或离境说,作为划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罪的本质特征,因此是不可取的。

(二)本罪与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界限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秩序的犯罪包括三类:

一类是空中劫持罪,又称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机罪,与我国的劫持航空器罪相同。该罪是在1963年的《东京公约》规定的犯罪。

二是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就一般意义而言,劫持本身也是一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但是鉴于空中劫持的严重性,1970年的《海牙公约》已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国际犯罪。所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实际上是除劫持航空器以外的其他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在客观上包括下列犯罪行为: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

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行为;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具有破坏或损坏该航空器而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操作以至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

在国际机场上实施足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暴力行为;

传送明知虚假的、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情报的行为;

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

教唆、共谋或帮助上述犯罪的行为。

三是妨害国际航空罪,即指除前两类罪以外的其他破坏国际航空秩序的犯罪行为,诸如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还尚不至危及到该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谋杀、伤害、绑架、劫持人质)的行为,严重妨害机组人员正常活动的行为等。这类犯罪,虽然不直接危及到航空器的安全,但是也直接破坏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正常秩序,因而也是一种破坏国际民用航空秩序的犯罪。

我国的劫持航空器罪与上述第一种犯罪相同,而不包括后两类犯罪。那么出现了后两类犯罪行为后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于不是出于劫持的目的,故意或过失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航行设备,以致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应分别适用刑法第116条、117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而不宜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航空器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抢劫财物的,不论是否致人重伤、死亡,因航空交通的特殊情形,都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因此,应认定为抢劫罪,并适用刑法第26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三)本罪的管辖权问题

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我国先后加入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东京公约》的规定主要是以所谓旗帜法为依据的,也就是说,管辖权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但《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规定的罪犯或起诉或引渡。

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以及犯罪地何在,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均对其具有管辖权。对于劫持航空器罪,我国及其他各缔约国均可以根据国际公约规定,不论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何地,也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只要犯罪人在本国境内,就可以对其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并依照本国法律予以惩治。应当强调的是,根据三个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及我国刑法规定,凡劫持我国航空器进入他国的,我国仍对犯罪分子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有关国际或地区的司法当局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予以配合。

所以,对于本罪的罪犯,在下列情形下,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

(1)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

(2)在里面发生犯罪的航空器,在我国领土上降落而嫌疑犯还在该航空器内;

(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犯有罪行而租机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无主要营业地而有永久住所。

我国对罪犯实施管辖权,就应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即根据本条规定定罪量刑。根据上述公约,即便不属于前述的三种情形,如果犯本罪的嫌疑犯进入我国境内,我国不予引渡时,也应行使管辖权,依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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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5:01:44

判定侮辱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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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侮辱罪判定情节严重有三种情形。一是手段恶劣,如使用暴力侮辱他人并使其身心遭受重创;二是造成严重后果,例如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三是多次实施侮辱行为,持续损害他人名誉。 (2)诽谤罪判定情节严重也有三种情况。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二是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诽谤他人的行为。 (3)法院判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时,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证据,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提醒: 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日常应避免此类行为。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3:35:41

诽谤罪被认定要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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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诽谤罪认定需客观上实施捏造散布虚构事实且传播广、足以贬损他人名誉,针对特定人,主观故意且有损害他人名誉目的,且情节严重。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诽谤罪的认定有严格条件。客观上要实施捏造并广泛散布虚构事实,该事实能降低他人人格和名誉。行为需指向特定的人,哪怕未明确姓名但能推断出对象也符合条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损害他人名誉,若误将虚假当真实传播且无故意则不构成。同时,还要求情节严重,如多次诽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他人名誉严重受损等情况才构成犯罪。若遇到涉及诽谤相关的法律问题,难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5 02:33:55

个人名誉受侵害赔偿损失费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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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誉受侵害赔偿数额需综合多因素确定。考量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若造成财产损失,按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无具体标准。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赔偿几百到几千元;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精神痛苦和社会影响的,赔偿数万元甚至更高。最终赔偿数额由法院结合具体案件证据和事实裁量判定。 为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应及时收集保存能证明侵权行为及损失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视频等。在维权过程中,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和可行的赔偿主张。

2026-02-05 02:15:55

诽谤罪的举证责任究竟归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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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诽谤罪通常是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由检察院公诉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诽谤罪一般按自诉案件处理,这意味着被害人要追究对方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就得自己去收集证据。这些证据要能证明对方有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且该事实足以损害自己的人格名誉,情节还得达到严重程度,像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但当诽谤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时,性质就变了,此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要负责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充分证据。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诽谤的情况,不确定自己该如何收集证据,或者不清楚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6-02-05 00:46:50

您好,我被人推到了,然后对我有侮辱性动作跟语言,而且多次威胁侮辱,用指头点我头,这样的情况有没有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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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种情况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对方推人、侮辱威胁的行为涉嫌违法。可先收集证据,比如现场视频、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之后可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对方拒不配合,可去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26-02-04 23:59:47

污蔑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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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污蔑,先收集证据,像污蔑的聊天记录、录音、视频、书面材料等。可以和污蔑者沟通,要求其停止并赔礼道歉。若沟通无果,可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等。同时胜诉后若对方不履行,可通过法律途径让其执行。

2026-02-04 22:58:13

名誉侵权的构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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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名誉侵权,要先看行为人是否有侮辱、诽谤等行为,如通过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二)确认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没有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违法。 (三)看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也就是他人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社会评价是否降低。 (四)要明确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五)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包括故意为之或因疏忽未预见、轻信可避免等过失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026-02-04 12:31:40

诽谤罪达到立案标准会怎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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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一般告诉才处理,网络诽谤被害人举证困难时法院可让公安协助。 法律解析: 依据刑法,诽谤罪的构成需满足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达到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条件。其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常情况下,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类型,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除外。当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时,若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且提供证据有困难,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不过,认定诽谤罪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来综合判断。如果遇到可能涉及诽谤罪的相关事宜,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你对诽谤罪或其他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欢迎随时向我咨询。

2026-02-04 11:36:43

名誉受损害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是多少

最近回复:

(一)确定名誉受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先明确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计算方式。对于财产损失,要收集因名誉受损实际减少财产的证据,像经营损失的财务报表、维权合理费用的票据等。 (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要关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具体情节等因素。可以收集能证明这些因素的证据,比如侵权人恶意的言论记录、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 (三)若认为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及时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在法庭上详细阐述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6-02-04 11:33:19

名誉被侵权构成后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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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侵权人直接沟通,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 (二)协商不成,向有关部门投诉,网络侵权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 (三)收集侵权言论、视频、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四)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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