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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3 19:15:27 已帮助41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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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怎么写?
承租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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