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若劳动者在提交辞职申请后未按时前往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且连续未到岗时间超过三天者,通常被视作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此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自身的内部管理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单方面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务关系。
然而,关于具体的离职期限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还请您以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准。
当然,这里我们仍要提醒您,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作为劳动者,您是有权利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