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确立劳动关系时,通常情况下需耗时45个自然日。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仲裁庭应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当日起计算,在45个自然日内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如因案情繁复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其延长的具体期限不应超过15个自然日。
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第5个自然日内便需对该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