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圆满到期结束之际,无论是雇主抑或是员工都应该提早进行相关告知事宜。
如果是由企业进行决策的不再续签事宜,则应当合理适当的提前向员工透漏相关信息,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反之,若为员工主动决定不再续签,只需依法依规向雇主提供预先告知即可。
关于具体的告之期限,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