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条款如下:
根据劳动者在本企业的服务期限来确定相应的经济赔偿金额,每满一年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若劳动者的服务期为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则按照一年的时间进行计算;
如果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对于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在此条款中,我们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