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拆迁所涉及到的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通常情况下会根据相关的征收补偿方案来具体设定。
在规定的时限内若双方无法就协议达成一致,那么应由负责征收工作的部门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做出相应的补偿决定,并且将该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如果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拆迁补偿决定并无有效期限的限制,只要其本身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效力便不会受到时间的影响。
至于房屋拆迁合同的时效性问题,目前并未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性质的合同,若因合同引发争议,则需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对于因不动产引起的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才提起诉讼的,以及其他类型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