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及安置补偿方案,即是在对特定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强制性迁址和暂时性的安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补偿费用。
具体来说,这类补偿包含了以下几类内容:
第一,因为政府征拆行为所引发的需要迁移居所而产生的搬迁补偿费;
第二,在未提供迁入期间的周转用房的前提下,为了安顿暂时无家可归者的临时安置费用;
第三,若是超过事先设定好的过渡期,依然未能完成安顿,此时产生的额外的临时安置费用;
最后,若房屋所属类型并非经营性商铺或企业,而是普通住宅,那么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停产、停业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将得到相应的赔偿。
然而,如果拆迁方已经为被拆迁户提供了周转用房,并且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正在居住其中,那么就无需再支付任何关于临时安置方面的补助费用。
对于住宅房屋进行拆迁时,并不存在停产、停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需进行赔偿这一结算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