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高速公路体系堪称是基础设施中的顶梁柱,其对于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起着无法替代的关键作用。
在实施高速公路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作为支撑,这些土地的获取通常是通过政府的征收行为来实现的。
值得关注的是,高速公路建设所带来的土地征收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并非仅此一次,而是对被征收者进行一次性全额的安置补贴。
此时,被征收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便会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在这个过程中,相关规定要求政府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迅速且足额地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户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金及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等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款,同时还要精确地预估并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